假冒伪劣产品如何处理

甲方向乙方出售一批钢材,此钢管是有缝钢管,经处理后冒充名牌厂家生产的无缝钢管出售给乙方,后乙方得知系假冒伪劣,其又与丙方按有缝钢管的市值价卖给了两方。
甲方与乙方签订买卖合同后,乙方收到货后并未支付货款,且合同并未明确所有权转移的具体条款,也就是乙方收到货后已经拥有了此批货的所有权,在这种情况下,其即处分给了丙方,并从中受益。
在此种情况下,甲方如何向乙方追回货款。(已知乙方得知系假冒产品后向质监局做了举报,质监局也作了处罚决定,查封该批货,查封后的数日后,乙方处理给丙方。在这种情况下,乙方的辩解是处理的被查封的货,与甲方没有关系)甲方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力,如何追回这批钢材的损失。。

1、购买了质量不好的商品

首先应该携商品和有关票据到商店去交涉,说明情况。

如果交涉无效,向其上级主管部门反映也无用,消费者可继而向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反映。

如果觉得向政府部门反映不方便,也可以直接向消费者协会反映。

消费者协会是消费者自己的组织,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保护消费者利益,指导群众消费,促进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

如果消费者觉得自己受到的损害重大,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通过法律程序解决问题。

2、购买了假冒商品

可携带假冒商品及有关票据,到国家技术监督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反映,请他们调查处理,帮助追回损失的货款。

如果是怀疑购买了假冒商品,要先请上述两个部门的有关专家或真品生产厂家帮助鉴别,确定是假冒商品后再作处理。

如果当地已成立了消费者协会,消费者也可直接向消费者协会反映,请他们帮助鉴定、调查,使制售假冒商品的行为及时得到制止。

扩展资料: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的定义,假冒产品是指使用不真实的厂名、厂址、商标、产品名称、产品标识等从而使客户,消费者误以为该产品就是正版的产品。伪劣产品是指质量低劣或者失去使用性能的产品。

国家质检总局规定了假冒伪劣产品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 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牌产品标志、免检标志等质量标志和许可证标志的;

(2) 伪造或者使用的虚假的产地的;

(3) 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

(4) 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

(5) 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

(6) 失效、变质的;

(7) 存在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的

(8) 所标明的指标与实际不符的;

(9)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

国家质检总局还规定,经销下列产品经指出不予改正的,即视为经销伪劣商品:

(1) 无检验合格证或无有关单位允许销售证明的;

(2) 内销商品未用中文标明商品名称、生产者和产地(重要工业品未标明厂址)的;

(3) 限时使用而未标明失效时间的;

(4) 实施生产(制造)许可证管理而未标明许可证编号和有效期的;

(5) 按有关规定应用中文标明规格、等级、主要技术指标或成分、含量等而未标明的;

(6) 高档耐用消费品无中文使用说明的;

(7) 属处理品(含次品、等外品)而未在商品或包装的显著部位标明"处理品"字样的;

(8) 剧毒、易燃、易爆等危险品而未标明有关标识和使用说明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假冒伪劣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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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9-05

1、假冒伪劣产品销售出去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可以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申请赔偿,以造成的损失为赔偿基础。如果是食品的,可以要求十倍的购买价格赔偿。

2、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单位,工商部门可以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并将产品销毁。

3、假冒伪劣产品销售金额较大的,可追究“生产销售假冒商品罪”刑事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扩展资料:

国家质检总局还规定,经销下列产品经指出不予改正的,即视为经销伪劣商品:

(1) 无检验合格证或无有关单位允许销售证明的;

(2) 内销商品未用中文标明商品名称、生产者和产地(重要工业品未标明厂址)的;

(3) 限时使用而未标明失效时间的;

(4) 实施生产(制造)许可证管理而未标明许可证编号和有效期的;

(5) 按有关规定应用中文标明规格、等级、主要技术指标或成分、含量等而未标明的;

(6) 高档耐用消费品无中文使用说明的;

(7) 属处理品(含次品、等外品)而未在商品或包装的显著部位标明“处理品”字样的;

(8) 剧毒、易燃、易爆等危险品而未标明有关标识和使用说明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假冒伪劣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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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06
1、假冒伪劣产品销售出去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可以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申请赔偿,以造成的损失为赔偿基础。如果是食品的,可以要求十倍的购买价格赔偿。
2、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单位,工商部门可以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并将产品销毁。
3、假冒伪劣产品销售金额较大的,可追究“生产销售假冒商品罪”刑事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刑法》

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3个回答  2018-07-31
这要带好证据直接去所在区县工商局或就近工商所。
根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2014)第十一条 消费者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投诉人;
(二)有具体的投诉请求、事实和理由;
(三)属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责范围。
第十二条 消费者通过信函、传真、短信、电子邮件和12315网站投诉平台等形式投诉的,应当载明:消费者的姓名以及住址、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投诉的要求、理由及相关的事实根据;投诉的日期等。
消费者采用电话、上门等形式投诉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当记录前款各项信息。
第十三条 消费者可以本人提出投诉,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提出。
消费者委托代理人进行投诉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投诉材料、授权委托书原件以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并应当由消费者本人签名。
第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发现消费者投诉不属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及时告知消费者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4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12
钢管跟甲方已没有关系,乙方要接受的是质监局的处罚,被查封的货物,乙方无权处理。

另外,合同没约定所有权何时转移,那么一旦交付就转移,所以所有权已归乙方

冒充假冒的知名货物,甲方不但拿不回钱,还要接受处罚,因为这种法律关系法律是不保护的,同样,乙方既然也买了,那么他也要受处罚,某种意义上,乙方的处罚要重,以为,他还私自处理了已查封的物品。

甲方还想要钱???门都没有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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