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进行财产保全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一)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案件必须具有给付内容,属于给付之诉。

2.在诉前或诉中提出申请。

3.诉中提出申请的前提是,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诉前提出申请的前提是,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4.诉中申请财产保全的,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诉前申请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二)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当事人及其基本情况;申请财产保全的具体数额;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方式;申请理由。

2.被申请人的明确地址或住所地,以及被申请人的开户银行及帐号等财产线索。

3.有效的担保手续。

采用现金担保的,应当提供与请求范围价值相当的现金。采用实物担保的,应当提供与请求范围价值相当的动产或不动产。担保人应提交用作担保的实物的购买发票、产权证等证明该实物所有权的材料。在担保期间,用作担保的实物仍可由担保人继续使用,但担保人必须书面向人民法院保证,在保全期间,对用作担保的实物,不转移、变卖、毁损、丢失,否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采用保证人担保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担保书、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并应加盖保证人的单位公章。担保书中应明确担保事项和担保金额。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保全人的身份证明、送达地址、联系方式;

(二)申请财产保全的事实与理由;

(三)争议标的或者请求事项;

(四)具体明确的被保全财产;

(五)保全担保财产证明或者资信证明,或者不需要提供保全担保的理由;

(六)其他需要记明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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