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有本法第201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但经该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的除外。 该条款是针对检察院抗诉再审的审级及下交再审的限制的规定。 一般而言,在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审级设置中,由下级法院负责案件的事实部分,而由上级法院负责适用法律问题。
一、刑事案件具备哪些条件才能监外执行?
1、刑事案件的罪犯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
2、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但不存在社会危险性以及自伤自残的情形;
3、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且可以适用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
4、生活不能自理,且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二、监外执行谁来执行?
1、对于人民法院在作出判决、裁定的同时决定对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对该罪犯的收监,应当由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通知人民法院将该罪犯依法交付执行。
2、如果罪犯是在执行过程中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监狱等执行机关收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有本法第200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但经该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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