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30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共资源交易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包括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等。

  法律、法规对公共资源交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公共资源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的领导,设立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重大问题或者重要事项的决策、协调和指导,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协同监督管理机制和履职考核评价机制。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和相关配套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做好本辖区内公共资源交易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部门负责履行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资源交易实行综合监督管理,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整合全市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信息化建设;

  (二)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拟订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相关制度;

  (三)协调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加强公共资源交易事中事后监管;

  (四)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对公共资源交易中出现的纠纷、投诉和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

  (五)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进行指导和监督;

  (六)承担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的其他日常工作。第六条 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审计机关依法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及交易平台运行实施审计监督。

  监察机关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等情况进行监察。第二章 平台管理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全市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场所;

  (二)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信息发布、专家抽取、交易现场资料归档和见证等服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管理和维护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负责平台信息化建设;

  (四)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及时报告交易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并协助调查处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八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利用信息网络推进交易数字化,推行网上预约和服务事项办理,实现全流程电子化、透明化管理。确需在现场办理的,实行窗口集中,简化流程,限时办结。第九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服务内容、服务流程、工作规范和监督渠道应当按照法定要求确定,并通过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和服务场所向社会公布,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及时在指定媒介发布依法需公开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相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除外。第十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及省规定的统一数据标准规范建设公共资源交易系统,实现与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对接,并对公共资源交易系统进行升级改造和功能拓展。第十一条 公共资源交易实行目录管理制度。列入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项目应当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拟订并适时调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三章 交易管理第十二条 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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