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造成约束、限制能量和危险物质措施失控的各种不安全因素称作第二类危险源。第二类危险源包括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管理缺陷。物故障指设备、装置、元件等由于性能低下不能实现预定功能的现象;人失误指人的行为的结果偏离了预定的标准。第一类危险源:在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发生意外释放的能量,包括生产过程中各种能量源、能量载体或危险物质。第一类危险源决定了事故后果的严重程度,它具有的能量越多,发生事故后果越严重。第二类危险源:导致能量或危险物质约束或限制措施破坏或失效的各种因素。广义上包括物的故障,人的失误、环境不良以及管理缺陷等因素。第二类危险源决定了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它出现得越频繁,发生事故的可能性越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