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判决书列入了夫妻共同财产由法院分配,违法吗?

民事离婚诉讼。在庭审中,被告向法庭提出了案外人(父母)因拆迁寄存在自己家的物品清单。原告对一部分(不值钱)认可,一部分先不认可、当对方提出物品的明显可证特征特点时又认可,还有一部分值钱的干脆不认可。而法官明显偏袒另一方,判决书用“原告不认可”三字概括。继之,判决书把这些父母寄存物品一概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这样“判决”中,将原告承认的被告父母寄存物品也由“本院根据双方生活需要酌情分配”,分别判给原、被告。这样是否侵犯了被告父母(案外人)的私有财产?这样判决是否违法?除了违犯《宪法》、
被告父母拆迁时,原被告关系和睦,且随被告父母生活、被告父母承担他们三口的生活费用。因拆迁寄存到他们基本闲置的住房中,没有办理清单签字等手续证据。后原告自己离开岳父母家分居,到原被告房屋居住,并换了房门锁,使被告无法进入,已经三年多。故原告除了几件未开封小家电,其他一概不认可。被告父母作为代理人,在庭审中指出了已被原告装在原被告房中的空调、书柜(含书)、名人原作国画(已装框)等物品特征,他只得当庭承认。其他未在表面放置的东西,不知道是否已经转移否,故其概不承认。而判决书除了“本院查明的事实”用“原告不认可”五字表达,“裁决理由及结果”中用“对于.........房屋内现有的家具、家用电器和其他物品,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本院根据双方生活需要酌情分配”;“对于被告主张父亲存放在原被告处的财产,未提供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判决如下:..........房屋内的家具、空调归原告所有,其他可搬移的家用电器和物品归被告所有。”这样,将被告父母寄存原告承认的物品也“酌情分配”给了原被告,而“值钱的”都给了原告,且经过这三年,还不知道有什么“可搬移的物品”!

  夫妻俩离婚时,需要本着照顾女方和未成年子女权益出发,自行协议两位共有财产的分割分配。
  如双方无法达成分割财产的一致意见,可以起诉由法院判决共有财产的分割分配。‍
  《婚姻法》规定: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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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6-05-05
首先,对你找了这么个卑鄙无耻的小人做伴侣感到深深的同情,但是法院打官司是讲证据。从你的描述来看,涉及的物品均属于动产,判定动产的所有归属往往是以”占有“为标准的。也就是说,这些东西在你和他的房子里面,只能推定上述物品属于你和他所有。而你的父母主张所有权归其所有,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据,比如发票之类,否则,法院照此判案,恐怕并无不妥之处。
你不是输给了法律,而是输给了一个小人。追问

可是,空调、书柜、一副中美协会员山水图,原告当庭承认是我父亲的。这也不能算证据吗?

追答

算,双方都认可的肯定没有问题,怎么会出现这种情况?是不是你搞错了?对面怎么当庭承认的?原话怎么说的?

追问

庭审:清单上空调三台——对方说我们自己买的。我父亲(代理人)说:房子什么时候交付的?空调什么时候买的(有标牌。拆下来的,不是新的)?对方说:奥,那是你的。旧的,不值钱。书柜——对方说没这个东西。我父说:在电脑房西墙,两个,还有书。他说:奥,那也是旧的,不值钱,是你的。对山水图——他说根本没有。我父说,中美协会员某某山水图,我已装裱装框,你挂在你们客厅的沙发后墙上。他说:奥,那是你的。

追答

确实不该,讲不通啊。如果是不作处理倒是没问题,可以直接给分了这就不对了。方便的话给判决看一下,你的陈述也许太片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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