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伤后驾驶人录口供的原则是什么

如题所述

一、派出所笔录陈述的过程和认定?

1.严格遵守“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的原则。由于刑事诉讼是围绕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展开的,作为刑事诉讼中的起诉对象,案件的结果与其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因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口供述的虚伪性是极其巨大的。只有得到其他证据的验证和支持,才能作为最终判决的依据。

2.从口供来源看,讯问程序是否合法。审查提供供述的情况,庭审中说了什么,供述的动机和目的,是否有攻守同盟,是否有串通,是否存在刑讯逼供、诱导供述、骗取供述、指名道姓供述,是否存在翻供等。

3.应该进行推理,以检查供词和借口是否合理。当时被告人是否在当地情况下认罪或辩护,认罪的时间、地点、手段、过程、动机、目的、后果等,结合被告人的身份和与被害人的关系,应分析这些情况是否可能和存在,是否合理,认罪前后是否矛盾等等。

4.在审查判断几名同案被告人的供述时,需要考虑他们有共同的利益,由于在共同行为中的地位和作用不同,每个人都有矛盾。如果他们的供词一致,就要严格防范共谋或攻守同盟。如果他们的自白有矛盾,要注意他们是否推卸责任,责怪他人。当然也有个人什么都做,一个人承担责任,掩护别人的情况,也要注意。

5.检查被告的素质。被告人的素质及其一贯表现是其能否如实陈述案件事实的主观因素之一。

6.检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与其他证据是否存在矛盾。审查和判断证据的一种常见而有效的方法是结合整个案件对证据进行综合审查和判断,看证据之间是否有矛盾。

二、录口供的作用?

(1)被告人人口供述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七项法定证据之一。其客观真实性在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意义。嫌疑犯最清楚自己是否犯了罪。如果他能说实话,他就能说出案件的全部事实,从而成为反映案件事实最详细、最真实的证据。即使案件不是被告所为,他也比别人更清楚,能充分陈述与自己无关的理由。因此,真实的供述,无论有罪还是无罪,都可能成为有力的证据。嫌疑人是否犯罪,他最清楚。事实证明,经过调查核实符合案件客观情况的供述,能够使侦查中的案件迅速脱颖而出。从这个角度来看,口供的作用是独特的、不可替代的。这也是口供在侦查阶段一直被重视的原因。近年来,实践中有很多例子。例如,在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公安局,1993年6月至1997年4月,共侦办移送起诉刑事案件237件,其中229件经检察院和法院认定有罪并判决。我注意到,在这229起案件中,从口供中突然透露出来的案件,有223起被宣布破案,占97.4%。其中,8起无罪释放或重复调查案件及未解决纠纷均与认罪或不认罪有关。由此可见,口供在侦查破案中的实际作用是极其巨大的,这种作用可以说在实践中得到了充分的利用。

(2)正是因为口供的巨大现实作用,对侦查机关的负面影响也很大,隐含的危机会越来越明显。主要表现在:1。刑侦工作模式的僵化。由于口供已经成为一种快速的取证方式,在相当一部分侦查人员的心目中,刑侦工作方法被简化了。长期以来习惯并依赖“查明真相、排队、发现嫌疑、突击讯问、破案”的案件侦破方式。刑侦基础设施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刑事技术被忽视,案件侦破中的科技含量不高,严重制约了刑侦工作运行机制的发展,影响了现代刑侦体系的形成。

2.侦查视野受口供的影响。在具体案件的侦查中,由于过度依赖口供破案,外围侦查取证滞后,侦查容易陷入口供核查无休无止,侦查方向极不确定。对此,很多侦查人员对他们所谓的嫌疑人“指着兔子赶人”有着深刻的认识,这往往会消耗大量的人力物力,耽误宝贵的侦查取证时间。因此,由于证据收集不及时,一些案件结案的关键证据永久缺失,导致既无法查明也无法否认的棘手案件。

3.诱导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刑讯逼供屡禁不止的原因有很多,但过度依赖口供在侦查破案过程中的作用应该是最直接的原因。口供的运用提高了侦查效率,节约了侦查资源,这是不言而喻的。然而,告白的多变和脆弱也是不争的事实。庭审中翻供在实践中并不少见,光靠翻供定罪造成的冤假错案也不少。更可怕的是,迷恋口供诱导刑讯逼供、侵犯人权,已经成为中国司法实践中的痼疾,值得中国法治建设的悲哀。

交通事故也会给当事人的人身和财产造成一定的损失。然后,在发生交通事故和人员伤亡后,交警部门还会要求双方当事人录口供。所以在录口供的时候,也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来确定和实施求实。同时,在查办案件时,当事人的供述会与实际调查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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