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天津泽惠律师事务所
【案例】
张某之妻早年过世,留有一儿一女。张某日常起居由女儿张晓雅照顾,双方共同居住在张某名下位于幸福小区的房屋内。儿子张晓鸥每周过来探望老父亲。
2016年张某去世,张晓雅与张晓鸥对于张某名下的房屋继承问题产生争议。
【法律分析】
在日常生活中,多个继承人对遗产进行分配的情形较为多见,在该种情况下,一般需首先应确定继承人的范围,其次依据法律的遗产的分配原则来进行处理。
其一【继承人的确定】本案中,张生前未订立任何形式的遗嘱或遗赠,故本案属于法定继承。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为张某的父母、以及张某女儿张晓雅,儿子张晓鸥。
其二【同一顺序继承人对遗产的分配原则】无论是《继承法》还是即将正式实施的《民法典》,对于同一顺序继承人,对于遗产份额的分配,一般情况下应当是均等的。
其三【特殊情况下的分配】首先,对于遗产房屋的分配份额问题,同一顺序继承人之间可以进行协商。
其次,根据《继承法》以及《民法典》中“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的规定,本案中张某与女儿张晓雅共同生活,由张晓雅照顾张某的日常生活起居,故在遗产分配时,女儿张晓雅可以多分。
其四【遗产分配的处理】根据《民法典》中“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的原则,本案件基于房屋不分割的属性,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会判决该房屋按份共有。但若一方提出要房,则该方需向其他各方支付相应房屋份额的价款。此时双方需对房屋的价值予以协商,如不能协商,法院将会采用评估方式确定房屋价值。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
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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