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实施细则一第五十四条规定: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专项维修资金收取、使用、管理的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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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服务:
1、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国家对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2、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已经2016年1月13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国务院决定:对66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三十五、删去《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此外,对相关行政法规的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3、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物业管理。
4、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