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交通事故未处理,行驶证能不能拿回来?

如题所述

一般不可以,视以下情况而定:

看你造成的交通事故的严重程度,分以下两种情况:

    无人伤亡,主要就是车辆的损失赔偿问题。车都是有保险的,可以让保险公司介入。如果是对方全责或者主要责任,驾驶证行驶证是可以拿回来的。如果你全责或者主要责任,则要认定事故损失,并启动赔付程序后,才能根据情况拿回证件。如果在本次事故中,被认定吊销驾照的,则驾照是拿不回来的。

    造成人员伤亡,最直接的方法就是让保险公司来处理。具体赔付由保险公司和伤者(死者)家属去沟通。达成赔付协定后,可以拿回证件。如果驾照被吊销,则驾照拿不回来。

拓展

行驶证

机动车行驶证是准予机动车在我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法定证件。行驶证由证夹、主页、副页三部分组成。其中主页正面是已签注的证芯,背面是机动车相片,并用塑封套塑封。副页是已签注的证芯。

行驶证不是驾驶证,行驶证是你的车辆合格并符合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上路行驶标准,同时也是车辆所有人的证明,有行驶证只能表示你的车辆可以上路,并不代表你可以上路,如果你要驾驶车辆上路还要取得驾驶证。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9-09-15

事故发生后,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同时,又规定: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后 3 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检验、鉴定。

并且,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 20 日;超过20日的,应当报上级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 60 日。



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 2 日之内,将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对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送达之日起 3 日内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经县级公安交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进行重新检验、鉴定。



公安交管部门应该在收到重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 2 日内,将重新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


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 5 日内,公安交管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注意,此时可以领取事故车辆、行驶证及扣押物品了)



公安交管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 10 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 5 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 3 日内向上一级公安交管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上级部门应当在 5 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上级交管部门受理复核申请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对有关复核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复核期间,任何一方当事人就该事故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终止复核)。



上级公安交管部门作出责令重新认定的复核结论后,原办案单位应当在 10 日内重新调查,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重新调查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 5 日之内,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