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了,对方不给我探望孩子,怎么办?

如题所述

上个星期五,林女士来办公室咨询,她满面愁容,说着说着已泣不成声。她去年二月离得婚,孩子八岁,因为经济不宽泛,同时考虑到孩子的成长环境,就没有争取孩子的抚养权,可是这近一年来,她连探视权都被男方剥夺了。一年了,除了偷偷在学校门口等孩子见到的几面,其他时间男方根本不允许她接触到孩子。这让她很痛苦。

如果,您或者您身边的人也遇到这样的情况,一定要争取自己的合法权利。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双方协议离婚,若对方不遵守离婚协议,我们有权诉至法院,法院执行期间,对拒不履行协助当事人行使探望权的单位及个人予以罚款或拘留等强制措施。

父母离婚,对孩子而言已经是一个伤害。夫妻离婚后应及时处理好抚养权及探望权的问题,避免因为纠纷对孩子造成“二次伤害”。

最后,对于抚养权的争取,给大家一个科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两周岁以下

一般随母方生活,特殊情况,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人民法院可予准许。

---两周岁至十周岁

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有以下情况的,可以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十周岁至十八周岁

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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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12-15
我国实行二审终审制度,二审即终审。对于普通的民事案件、行政案件或刑事案件,都是实行的二审终审制,如果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可以在法定的上诉期内上诉,之后由二审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二审法院的判决则属于终审判决,判决自送达之日立即生效,当事人如果对二审法院的终审判决不服的,不可以再上诉。希望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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