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证措施有哪些

如题所述

取证的方法
1、调查取证要面向事实;切忌主观臆断。
2、调查人员要始终抓住调查取证的主动性;切忌被当事人牵着鼻子走。
3、调查取证中要把握证据的固定性;切忌丢三拉四、手续不齐。
4、调取证据要围绕违法行为的主线详略得当;切忌主次不分、弃本求末。
5、调取的证据要环节清晰、关联紧密,力求互相印证;切忌孤立片面、互相矛盾。

扩展资料
调查取证是指有调查取证权的组织或个人为了查明案件事实的需要,向有关单位、个人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具有调查取证权的国家机关有公安、检察院等。
调查取证的原则
1、围绕委托人主张的权利进行的原则
民事诉讼要解决的是原、被告双方存在争议的事实,而要解决争议,必须靠证据证明。只有调查取证围绕着争议事实进行,由此取得的证据与争议事实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才有证明力。否则,即属于无用证据。
2、客观、及时原则
由于案件李实是客观存在的,因此,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也应当是客观的。作为诉讼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无论物证、书证或人证,都不能将虚构的事实和推测、假设后得出的言论写成材料当成证据。为此,律师在调查取证过程中,一定要注意收集、调取与争议事实有直接因果关系或者客观关联的证据。
3、合法、细致原则
代理律师收集证据应当依照《律师法》、《民事诉讼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合法收集证据是保证证据具有证明力的前提。违法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细致,是指代理律师在调查取证的过程中,要细致认真,不能马虎行事,要收集或者提取到与证明案件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各种证据。如,当证人回答询问的内容含糊不清时,代理律师应当明察细问,问出与案件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内容,并作简单、明了的记录。调查和提取物证时,应以原物为主;如果提取原物确有困难,可以提取复制品;对有可能发生变质、毁灭的物证,应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对书证也应收集和提取原件;提交给法庭时,先交复印件,法庭审判时再提交该书证的原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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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11-03
询问证人或被害人 这种取证方法在遭到拒绝时,辩护律师无权直接采取任何带有强制性的措施,不得损害证人和被害人的权益。鉴于被告人与辩护律师的特殊身份关系,被告人陈述只宜作了解案情的方法使用。无论被告人的陈述对其本人是否有利,辩护律师都不得向司法机关揭示。
调取书证或物证书 辩护律师能否调取书证或物证,完全取决于持有人或持有单位的自愿合作,在遭到拒绝时,辩护律师可以申请司法机关调取证据。
采用鉴定结论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工作的组织,具有司法组织的某些性质。辩护律师认为有专门问题需要进行鉴定时,可以交由所在律师事务所委托法定鉴定部门进行鉴定。如果法定部门拒绝委托,辩护律师可以申请司法机关进行鉴定。法定鉴定部门接受律师事务所委托做出鉴定结论的,辩护律师可以作为证据向法庭提交,法庭也应当作为证据予以接受和审查
收集视听资料 辩护律师不能自行录制视听资料。因为视听资料侵犯公民隐私权的可能性极大,只宜作为公安司法机关调取固定证据的方法。但是如果单位或个人自己制作了视听资料,辩护律师在取得同意的情况下可以调取、复制、并作为证据提交法庭审查。简言之,辩护律师只能收集不能制作视听资料。
关于勘验、检查笔录 司法机关在讯问被告人或采取搜查、勘验检查等措施时,辩护律师经同意,可以到场。这是保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有效方法,但不宜成为辩护律师调查取证的方法使用。理由是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等诉讼行为,权力色彩浓厚,而且事前应当办理有关手续,需要较多的人力、物力以及有关单位的配合支持,辩护律师则不具有这样的条件和能力。
总之,辩护律师可以调取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询问证人或被害人,通过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委托法庭法定鉴定部门鉴定,不能采取勘验,检查等带有强制性的调查取证措施。
第2个回答  2020-11-03
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是指国家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依照法定程序,运用证据来查明和确定案件事实的诉讼活动。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活动一般有狭义和广义两种:狭义的证明是指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证据,审查判断证据,运用证据来确定有无犯罪,是谁实施了犯罪,犯罪人的罪责轻重以及其他有关事实的诉讼活动;广义上的证明是指除公安司法人员依法运用证据确定案件事实的诉讼活动以外,还包括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提供证据,运用证据证明自己诉讼主张的活动。刑事诉讼中的证明主要有以下特征:

  1.刑事诉讼证明的任务是确定案件的真实情况。在刑事诉讼中,应当证明犯罪事实是否发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实施了犯罪,以及有无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情节等。证明所确定的案件事实必须符合客观实际。

  2.刑事诉讼证明的主体主要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依法收集、审查和运用证据来证明案件事实;刑事诉讼的当事人也有权依法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指控或者主张。刑事证明具有职责性或者是义务性。

  3,刑事诉讼证明必须依法进行,才具有诉讼上的有效性。刑事诉讼证明是由国家法律所调整的诉讼活动,从证明任务、证明主体、证明责任、证明范围、证明手段到收集、审查、运用证据的规则和程序等,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司法人员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加以证明,才是合法的和有效的。刑事诉讼证明具有严格的法律要求。

  4.从刑事诉讼证明的内容上看,包括收集证据、审查和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全过程,刑事证明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在证明方法上是事实推断与逻辑推断相结合。从刑事诉讼案件中确定其证明对象,依法收集各种真凭实据,再根据已知的证据事实和生活经验推断案件未知的证明对象。只有逻辑推断与事实推断相结合,才是证明案件事实的唯一方法。

  由此可见,刑事诉讼证明是最重要的诉讼活动,是确定案件事实的唯一方法,是正确适用法律的基础,对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取证的合法途径有哪些
  询问。询问是指执法机关或者律师要求当事人、证人或者鉴定人陈述自己了解的案情。询问是任何案件中都经常使用的证据收集措施和方法。

  讯问。讯问是指执法机关要求违法行为人、犯罪嫌疑人或者刑事被告人如实交代案情的方法。讯问的对象限于行政处罚案件中的违法行为人和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讯问的主体限于执法机关,不包括律师。

  辨认。辨认是要求被害人或者证人在若干类似的物品、场所或者人中,挑选出自己曾经所见所闻的部分。辨认的主体可以是案件中的被害人和证人,辨认的对象可以是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或者与案件有某种关联的人,也可以是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或场所。

  勘验。勘验是指执法人员亲临现场,发现和提取证据的专门活动。勘验主体限于执法机关,律师无权进行勘验。从收集证据的角度来讲,勘验一方面是发现和提取各种物证的重要途径,另一方面勘验笔录本身也是证据的种类之一。

  检查。检查是指执法机关依法对与案件有关的人身进行检验的专门活动。检查的对象是活人的身体,又称为人身检查。人身检查笔录是其主要的证据形式。

  搜查。搜查是指执法机关依职权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或者人身进行强制性的寻查、寻找和提取证据材料的专门活动。搜查的对象可以是场所,也可以是人身,还可以是车船等物体。搜查是发现和提取各种物证、书证的重要途径,搜查笔录本身是证据的种类之一。

  实验。实验是指执法机关模拟再现犯罪现场、犯罪过程或者案件发生过程的专门活动,主要适用于刑事案件。在其他种类的案件中,也可能需要用这种再现性实验方法来查明事故的原因或验证当事人或证人的陈述。

  鉴定。鉴定是指专门的机构或者人员利用,其专业技术知识和科学技术设备鉴定,对有关的专门问题进行检测,并作出鉴定结论的活动。
第3个回答  2023-12-25

取证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指导当事人取证:寻找书证、物证、证人,并对证人进行简单培训,围绕证明对象进行陈述。

    收集复印件:加盖原件保管机关的公章。

    申请法院取证:书面申请,写清楚证据名称、证据所在地及该地的联系方式,举证期限内申请,期限届满前7天。询问法官是否需要安排车辆陪同前往。

    公证取证:适用于证据容易灭失的情形,如侵权的网页、侵权网页的所有权人。

    申请鉴定:注意鉴定机构的资质。

    录音:注意录音时间和地点的选择,录音器材的选择和准备,以及谈话方式的选择。

    此外,还有一些特殊的方法如技俩取证和陷阱取证等。这些方法的使用需要谨慎,并确保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

第4个回答  2020-11-03
询问证人或被害人 这种取证方法在遭到拒绝时,辩护律师无权直接采取任何带有强制性的措施,不得损害证人和被害人的权益。鉴于被告人与辩护律师的特殊身份关系,被告人陈述只宜作了解案情的方法使用。无论被告人的陈述对其本人是否有利,辩护律师都不得向司法机关揭示。
调取书证或物证书 辩护律师能否调取书证或物证,完全取决于持有人或持有单位的自愿合作,在遭到拒绝时,辩护律师可以申请司法机关调取证据。
采用鉴定结论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工作的组织,具有司法组织的某些性质。辩护律师认为有专门问题需要进行鉴定时,可以交由所在律师事务所委托法定鉴定部门进行鉴定。如果法定部门拒绝委托,辩护律师可以申请司法机关进行鉴定。法定鉴定部门接受律师事务所委托做出鉴定结论的,辩护律师可以作为证据向法庭提交,法庭也应当作为证据予以接受和审查
收集视听资料 辩护律师不能自行录制视听资料。因为视听资料侵犯公民隐私权的可能性极大,只宜作为公安司法机关调取固定证据的方法。但是如果单位或个人自己制作了视听资料,辩护律师在取得同意的情况下可以调取、复制、并作为证据提交法庭审查。简言之,辩护律师只能收集不能制作视听资料。
关于勘验、检查笔录 司法机关在讯问被告人或采取搜查、勘验检查等措施时,辩护律师经同意,可以到场。这是保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有效方法,但不宜成为辩护律师调查取证的方法使用。理由是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等诉讼行为,权力色彩浓厚,而且事前应当办理有关手续,需要较多的人力、物力以及有关单位的配合支持,辩护律师则不具有这样的条件和能力。
总之,辩护律师可以调取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询问证人或被害人,通过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委托法庭法定鉴定部门鉴定,不能采取勘验,检查等带有强制性的调查取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