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内部规定三个月以上病假取消当年和次年的公休,合法吗

2013年进入公司,实习半年,签订三年劳动合同,2016年8月合同到期,2014年10月因下班途中车祸受伤病假至2015年4月底,5月开始上班,15年的公休(年假)已被取消,如今2016年2月,公休(年假)查询后说也被取消。假设,公司内部有规定病假3个月以上就取消当年和次年的公休(年假)的话,请问这样合法吗?在2016年我是否还能享有公休(年假)?公司在什么情况下能够合理扣除我16年的公休(年假)?

【法律分析】
针对您的描述,可以从以下方面分析:根据相关规定,您累计工作满意你那不满十年的,请病假累计两个月以上的,当年的年休假不可享受。
但是,只有当您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累计请病假超过两个月以上情形的,才能规定您不能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所以公司的规定存在不合理之处。如您并未享受到当年年假,公司是无权利剥夺您享受次年年假的。
【行动建议】
建议您可以收集相关证据,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保障您休年假的权利。
祝您维权成功!
【相关法律法规】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