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独老人想做遗嘱给侄女,但是希望侄女能够为她养老,这样的情况怎样才能有法律保障,哪可以办理?

如题所述

可以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并经见证或者公证。

《继承法》

第三十一条 遗赠扶养协议

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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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09-23
双方可以签署遗赠扶养协议,由侄女承担老人生养死葬的义务,并享有受遗赠的权利。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大于遗嘱的效力。
《继承法》
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三十一条: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第2个回答  2020-09-23
这种情况双方可以去公证处公证。公证时可以请当地居委会或村委会帮忙监督侄女给老人的养老问题。同时也要对侄女说明:如果侄女没有尽到养老的责任,老人有权撤销公证的遗嘱。这个在公证前,公证时,公证处都要说明清楚。有时候难事说在前面对双方都是一种保护。
第3个回答  2020-09-23
这个可以找律师上公证处写一份遗嘱公证然后公证一下房子给侄女儿而且有附加条件直说必须给他给他养老这样律师在场然后有再找一个公正人证明人这样就可以了这是法律生效的如果侄女儿不履行义务的话不履行赡养义务的话法院可以百房产执行回来不给他
第4个回答  2020-09-23
这要征求 老人的侄女的意见。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去法律公证处公证。这个前提双方必须是自愿,并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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