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文件的历史地位是什么?

如题所述

中国法律的历史可以追湖到四千多年以前,它兴起于黄河流域,同时也吸收和综合了长江流域的法律创建经验;不仅体现了中华民族的伟大创造力,而且在漫长的发展中从未中断过,这是其他文明古国所少有的。中国法律内涵丰富,辗转相承,无论是历朝代表性的法典,还是基本的立法、司法、行政.监察制度,都有着清晰的沿革,其内在的联系性与因时而变的发展轨迹十分明显。
中国古代以农业立国的自然经济结构、以宗法伦理为基础的家族组织、以儒家学设为统一的指导思想、以皇权神圣为核心的基本政治制度,以及资源丰富的内陆性封闭环境等特点构成了中国古代的国情条件,决定了中国法律的鲜明特征和特殊的发展规律。
按照中国法律发展的阶段及风格特色等粗略的标准来划分,中国法律的历史大致可以分为早期法律、战国以后的古代法律和近现代法律三个大的部分。
(一)中国早期法律
中国早期法律,一般是指夏、商、西周及春秋时期的法制,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奴求制时代的法律制度,在时间上包括自公元前21世纪到公元前476年这一历史阶段。中国早期法律的突出特点是:以习惯法为基本形态,法律是不公开,不成文的。
在中国早期法律中,夏、商是奠基时期。自公元前21世纪夏启建立夏代开始,夏王朝滨后存在约五百年时间。在此期间,中国早期的刑罚制度、监狱制度都有了一定的发展。商取代夏以后维持了将近五百年。在继承夏代法律经验的基础上,商代在罪名、刑罚以及司法诉讼制度等方面取得了长足进展。于20世纪出土的一些甲骨文资料证明,商代的刑法及诉讼体制已经比较完备。
中国早期法律的鼎签时期是在西周。在中国历史上,西周是一个十分重萎的历史阶段。在西周政权存续的五个多世纪里,中国传统的统治方式、治国策略以及一些基本的政治制度已经初步形成,作为传统文化基石的哲学思想、伦理道德观念等思想文化因素也都发端于此时,从法律上看,西周法律的形式和内容都达到了早期法的顶峰。在西周时期所形成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法律指导思想,老幼犯罪减免刑罚、区分故意和过失等法律原则,以及“刑罚世轻世重”的刑事政策,都是具有当时世界较高水平的法律制度,对中国后世的法律也产生了重萎的影响。
春秋时期处于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大动荡、大变革的前期,此时社会变革的重心在于“破”,即两周所建立的家国一体的宗法制度,包括政治、经济、思想文化等各个层面都受到挑战和否定。在法律方面,以反对“罪刑撤断”、要求“法布于众”为内容的公布成文法运动情然兴起。郑国子产“铸刑书”、邓析著“竹刑“及晋国“铸刑鼎”
等,都是这一法律变革运动的代表性成果。
(二)战国以后的古代法律
战国以后的古代法律,一般是指战国以后至鸦片战争以前中国各主要封建王朝的法律制度,在时间上包括自公元前475年至公元1840年这两千余年的法制历史。
春秋以后,中国开始有了向全社会公布的成文法,从此,中国的法律开始由原来的不公开、不成文法的状态,过渡到以成文法为主体的状态。在从战国到清代后期这两千多年中,无论是法律理论、立法技术、法制规模,还是法律内容、司法体制等各个方面,都有了根本性的变化,我们通常所说的“传统法律文化”“传统法律制度”,其主要内容就是在这一时期形成、发展和成熟的。根据法律发展状况以及在整个法律传统传承中所起的作用,我们可以把这一漫长的法律史划分为以下几个发展阶段。
1.战国时期
这是由早期习惯法向成文法转变的重要阶段。战国时期处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大动荡、大变革时代的后半期,而社会变革的许多重要成果,中国的许多思想文化精华都出自这个时期。与春秋时期相比较,战国时期社会变革的重心在于“立”。在法律方面,“立”主要表现为以成文法为主体的新的法律体制开始在更大的范围内、以更成熟的形式建立起来。其中,在整个中国古代社会中,影响最大的两大学术流派——儒家和法家的主要政治法律思想,也都是在这一时期内成熟井在政治舞台上产生广泛影响的。
2.秦汉时期
这是中国古代成文法法律体系全面确立时期。时间上包括自公元前221年至公元220年这段历史时期。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统一中国,建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以中央集权为特征的统一的专制王朝,确立了以后几千年中中国传统政治格局和政治模式、在指导思想上,秦代奉行的是法家学派的“法治”、“重刑”等理论,而且在实践上贯彻得比较彻底,秦代的法律制度很明显地带有法家的色彩。在中国历史上,战国时代和秦代是法家学派最活跃的时期,而法家理论得到完整的实践,也仅仅是在秦代。所以,从整个中国法制史上看,秦代法制特色是极为鲜明的。
自云梦睡虎地秦然竹简出土以后,许多以前鲜为人知的秦代法律得以重现于世。从这些珍贵文物资料中可以看出,秦代的法律观念极强,法律制度也很严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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