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乡医证,十年未从事医疗工作,乡医证还有效吗?

如题所述

乡村医生的队伍建设对于我国发展农村医疗卫生事业、保障农村居民健康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我国出台了相应的法律法规以加强乡村医生从业管理,保护乡村医生的合法权益,保障村民获得初级卫生保健服务。

当前我国乡村医生普遍呈“老龄化”,许多乡村医生已在本地执业十多年甚至二十多年。但由于我国关于乡村医生从业管理制度的变化,经常会出现一些“资深”乡村医生的执业注册问题,甚至有些执业多年的乡村医生也发生了类似于本案林某那样被吊销执业证书的情形。

乡村医生是指尚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医生。我国实行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制度。但考虑到我国乡村医生队伍的性质,2003年8月5日发布、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条规定:“本条例公布前的乡村医生,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后,继续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一) 已经取得中等以上医学专业学历的;(二) 在村医疗卫生机构连续工作20年以上的;(三) 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培训规划,接受培训取得合格证书的。”因此,2003年8月5日之前的乡村医生申请执业注册的,原则上应当满足两个条件:①已取得乡村医生证书;②符合上述三个条件之一。

但也存在例外情形,根据《条例》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已取得乡村医生证书,但不符合上述三个条件的乡村医生,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有关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基本知识的培训,并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考试内容、考试范围进行考试。经培训并考试合格的,可以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经培训但考试不合格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其再次培训和考试。不参加再次培训或者再次考试仍不合格的,不得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且这里所指的培训、考试,应当在该条例施行后6个月内(即2004年6月30日前)完成。

对于《条例》公布之日后进入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地区,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允许具有中等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或者经培训达到中等医学专业水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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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05-27
《刑法》 第三百三十六条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  (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   (三)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四)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五)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二)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三)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  (一)造成就诊人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二)造成三名以上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