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剧本著作权问题

林某受某电影制片厂之邀,将自己的一篇小说改编为电影文学剧本,改编完成后,导演李某又请林某为其主题歌谱曲。电影拍完后,未获审查通过,此时林某已出国无法联系。无奈,电影制片厂只好先后请王某、张某修改原剧本,其中张某仅在王某修改稿基础上略作改动,但拍出的电影仍未获得审查通过。林某归国后,重新修改了剧本,导演李某遂以该修改稿为基础,参照王某、张某的修改稿,完成了拍摄工作,并获得审查通过。该片上映前,林某为一电视剧谱曲,林某将为该电影的谱写的主题曲稍加改动又给了电视剧制作人
问:1.电影剧本的著作权应当归谁所有?
2.林某是否可以将电影作品中自己谱写的主题曲许可给他人使用?

首先,该剧本的著作权应归林某所有。根据著作权法规定,林某第一次将小说改编成剧本,行使的是著作权人的改编权。而第二次,根据剧本修改内容,则属于著作权人的修改权。此时,导演未经林某同意,请王某、张某修改原剧本的内容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修改权。并且,未经著作权人林某的同意,使用了王某、张某的修改稿,因此对林某的修改权造成了侵犯。尽管使用了张某、王某的修改稿,林某仍然为本剧本的著作权人。

其次,根据法律规定,谱曲的著作权也归林某所有。其是否可以许可第三人使用该曲应当看林某与电影制片厂签的协议。看一下林某许可电影制片厂的使用此曲是不是独占排他的许可。如果是,林某不得再将此曲许可他人使用。但是本案中说,林某许可他人使用的是经过改动后的,那就要看林某改动的程度及范围的大小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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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12-21
要看约定;另职务作品若没特别约定、非职务作品作品摄制电影应支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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