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避险,造成第三者损失,保险公司是否赔偿呢?

如题所述

刘明开着一辆小货车在公路上行驶,在一个拐弯处,趁着超车的机会驶入了对面的车道。恰在此时,迎面驶来了一辆小客车。眼看就要相撞,小客车司机立即猛向右打方向盘避让小货车,结果导致小客车侧翻,造成车辆受损,一名乘客重伤。经过交警现场查勘,认定刘明要对此事故承担全部责任。于是,刘明便向保险公司报了案,要求保险公司按照第三者责任险的有关条款赔偿这次车祸造成的2万元损失。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认真审查了事故的全过程,最后认为事故中两辆车并没有发生碰撞,第三者的损失不属直接损毁,因而向刘明提出据赔。刘明不服,便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履行保险责任。本案的焦点在于:两车未碰撞、第三者的损失并不是由被保险人直接造成的,是否也适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承担交通事故所造成损失的赔偿。所谓的责任保险,依照《保险法》第四十九条是这样规定的:“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是责任保险的一种,其保险责任是:被保险人或他所允许的驾驶员在使用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人予以承担。但问题的关键是,本案中,两辆车并没有直接发生碰撞,显然第三者的损失不能认定是被保险人的车辆直接损毁的,这就使问题变得复杂化了。可以假设,如果小客车司机不紧急右达方向盘,两辆车肯定会撞到一起的。如果这样,必然会造成更为严重的车毁人亡的悲剧。小客车司机在紧关头,采取了紧急避险行动,避免了大事故的发生,却使较小的事故成为不可避免。从行为的属性上说,小客车司机的这种行为属于紧急避险行为。关于紧急避险,法律是这样规定的:为了使财产或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损害另一较小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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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8-01-11

我国保险法中并没有规定对于紧急避险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应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但其他法律却做了明确的规定。《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的人承担民事责任。”这就很明确的规定,小客车翻车所造成的损失应由刘明承担。而刘明的这一赔偿责任是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的,他以将这一责任投了保,所以,按《保险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应该由保险公司承担这次翻车事故所造成的2万元损失的赔偿责任。

第2个回答  2018-01-11

紧急避险造成他人人身伤害适用第三者责任险吗?生活中,有些事情可以积极避免,而有些东西根本无力避免,比如令人恐惧的地震、海啸等。而生活中发生的意外事故,虽然游离在自然灾害之外,但我们仍然无法控制,甚至可能为了制止意外,造成另一必要的伤害,由此法律上即有了紧急避险的概念。现在买车的人都会购买车险,其中之一即是第三者责任险,那么在紧急避险后造成他人伤害的,受害人是否可以找保险公司理赔?对于这个问题,首先得先了解第三者责任险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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