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时是怎样记载挖眼刑罚的?

如题所述

历史上把活人眼睛挖下来的事例,也是相当多的。例如东汉末年,董卓作乱,对俘虏的敌兵或百姓常使用种种酷刑,其中就有凿眼一条。三国时东吴末帝孙皓也用过凿眼的刑罚。十六国时,大夏的赫连勃勃残忍好杀,群臣中若有人以目光触犯了他,就要立即用尖刀刺毁他的眼睛。隋朝的鱼赞以酷毒著名,隋炀帝时官至车骑将军,他对待部下十分严苛,他让人为他烤肉,稍不中意,就用叉肉的竹签子刺瞎那人的眼睛。明代,官府对特殊的犯人也曾使用过挖眼的酷刑。例如隆庆年间,华亭县(今属上海市)有个著名的盗劫犯邢敖,他被捕后越狱逃跑未遂,又被抓了回来,县令怕他再逃跑,就令人用尖刀挖出他的眼睛,不久又将其斩首,陈列于街市示众。后来,当地妇女骂人时爱说“活邢敖贼犯”,即是指的此人。又据朱梅叔《埋忧集》卷十记载,清代有一位督抚奉命镇守海疆,每捕到了重要盗犯,总要先把犯人的眼睛挖出来。挖眼时,他总是亲自动手,而且不用器械,只用手指抠出眼珠,犯人痛得嗷嗷直叫,他丝毫不为所动。这里,手指也成了施罚的刑具。抠出眼珠之后,他就撩起衣襟,擦一擦手指上的血污,时间长了,他的衣襟被人血染红,好像胭脂的颜色,为满足他的残忍之心,他还不愿把它洗一洗。他认为,用手抠人眼珠这样的事情,下属不像他那样有如此狠心,所以他从来不指派他们。他这样做的目的是让盗犯成为瞎子,即使不处死他们,他们没有了眼睛,也就不能再去行窃了,因此可以免除后患。后来,此公受到有司的弹劾和查究,据说主要是用刑太过分、太野蛮,民愤太大,朝廷不得不对他给予必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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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2-08-30
挖:抉目或者剜目,熏:矐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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