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金融学会的组织章程

如题所述

总则
第一条 本学会名称为“中国金融学会”;英文名称为“CHINA SOCIETY FOR FINANCE
AND BANKING”。
第二条 本会为从事金融科学研究活动的全国性群众学术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导下,组织金融行业和社
会金融研究力量开展经济、金融理论研究,向社会公众宣传金融政策、普及金融知识,提高金
融理论和金融业务水平,促进我国金融业发展。
第四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国人民银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正式出版物是理论性月刊《金融研究(中、英文)》和资料性年刊《中国
金融年鉴(中、英文)》。
第六条 本会办公地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西城区成方街32号中国人民银行2号楼。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学会的业务范围是:
1、组织推动开展学术研究活动,制定金融科研规划,探索经济、金融理论,反映、推荐
和奖励理论研究优秀成果;
2、组织社会经济调查和专题研究,为金融决策服务;
3、向社会各界广泛普及金融知识、宣传金融政策;
4、组织研究金融历史经验,探讨金融活动的历史发展规律;
5、组织国际间金融学术交流与研究活动;
6、向金融决策部门反映会员对金融决策的建议;
7、编辑、出版、发行金融理论研究书、刊,组织金融信息交流;
8、举办多种形式的学术研讨会、报告会,广泛开展金融学术交流;
9、组织金融理论和专业知识、技能培训,促进金融从业人员业务素质的提高;
10、开展金融政策及法律咨询服务;
11、条件具备时,组织金融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称的评审与认定;
12、从事业务主管单位委托的其它学术研究活动。
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八条 本学会有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团体会员
1、 团体会员资格
(1)、凡承认并执行本会章程,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具有本会团体会员的申请资格:
a 全国性专业金融学会;
b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金融学会;
c 设有经济、金融专业的高等院校和社会科研单位的金融研究机构;
d 设有研究性质部门的全国性金融机构。
(2)、具备上述资格的机构或组织,经向本会理事会秘书处提出正式书面申请,报由本会
常务理事会审查批准,办理入会登记手续后,即可成为本会正式团体会员。
2、 团体会员的权利
(1)、团体会员为本会理事单位,有权选派人员参加本会理事会;
(2)、有权选派代表参加本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并行使代表权利;
(3)、有权推荐代表参加本会举办的学术研讨会议和其它有关学术活动;
(4)、有权取得本会编印的有关资料和主办的刊物;
(5)、有权向本会推荐个人会员、推荐优秀学术成果参加评奖活动。
(6)、有权退出本会。
3、 团体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参加本会举办的学术活动;
(3)、努力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主动向本会提供研究成果;
(4)、入会时缴纳科研奖励基金;
(5)、定期缴纳会费。
第十条 个人会员
1、 本会个人会员设高级会员、会员与学生会员。
2、 个人会员资格
(1)、高级会员:凡承认本学会章程,本人具有博士学位或高级经济类专业技术职称的个
人,具有高级会员申请资格。
(2)、会员:凡承认本学会章程,本人具有学士及以上学位或中级经济类专业技术职称的
个人,具有会员申请资格。
(3)、学生会员:凡承认本学会章程,本人为经济金融类专业在读本科及专科学生,具有
学生会员申请资格。学生会员享受会费优惠。
(4)、本学会应届理事为当然高级会员。
3、具备上述前三项资格的个人,向本会理事会秘书处或本会授权委托的团体会员单位,提
出正式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格,经本会理事会秘书处或本会授权委托团体会员单位审核推荐,
由本会理事会秘书处报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办理必要手续,即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4、个人会员的权利
(1)、根据本人的兴趣与专长,有权申请参加中国金融学会组织的研究课题招标、专项
调研活动、各种学术会议等;
(2)、在交纳会费后,有权获得中国金融学会编印的有关资料和出版物;
(3)、有权以本会相应会员身份参加国内外的学术活动。
(4)、有权退出本会。
5、 个人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学术活动,努力完成本学会委托的任务。
(3)、向本会理事会秘书处报送研究成果。
(4)、按时缴纳会费。
6、不能履行个人会员义务的,其个人会员资格应予取消。取消个人会员资格须超过本会
理事会二分之二成员同意。
会员的入会程序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1、正式提交书面入会申请书;本会理事会秘书处或团体会员单位审核推荐;
2、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采取常务理事会召开会议讨论或常务理事会通讯表决方式决
定;
3、由本会理事会秘书处在金融类报、刊或本会的出版物上公布经批准入会团体与个人名
单;
4、由本学会理事会秘书处发给团体会员或个人会员会员证。
第十二条 团体会员或个人会员退会,应通过向本会理事会秘书处递交书面退会报告的形
式辞去本机构或个人的会员资格,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犯本章程或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
予以除名。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2、选举或罢免理事;
3、推举对本学会工作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和知名人士,担任中国金融学会名誉会长;
4、聘请国内外知名学者、专家为本会顾问;
5、讨论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
6、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7、决定终止事宜;
8、决定本学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参会代表分团体会员代表、普通个人会员代表和特别个人会员代
表三种。团体会员参会代表由各团体会员单位根据本会确定的参会人员数额自行选派;普通个
人会员代表由本会委托各团体会员单位根据本会分配的参会人员数额在各自辖区或系统内组织
选派;特别个人会员代表由本会理事会秘书处根据会议需要直接选派。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须
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
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能超过1 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
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本会理事会会成员任职年令不般不超过70周岁。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2、在征求业务主管单位意见后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3、选举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
4、提名学术委员会人员名单,批准设立学术委员会;
5、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决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6、决定设立、撤消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9、决定内部管理制度;
10、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
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应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也可以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
第十七条第1、5、6、7、8、9、10、11 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
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金融学术研究和实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和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
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
由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
交理事会(理事会闭会时提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作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接受会长委托,签署有关法律文件。
(六) 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理事会下设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日常工作受常务理事会领导。
(一)学术委员会是指导中国金融学会金融科研活动、进而促进和推动全国金融科研工作的
学术权威机构。学术委员会由理事会推选金融理论造诣较深、并具有一定代表性的知名专家、学
者若干人组成。由学术委员会自行推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一人,秘书长一人。学术委员
会日常工作由本会秘书处办理。学术委员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一致。学术委员会设学术顾问若干
人。
(二)金融学术委员会每年召开1—2次会议,通过对前期金融科研工作进行评价,提出重点
研究方向和课题,公布重大研究成果,对重要课题进行深入研究等,以指导金融科研工作卓有成
效地开展。
(三)金融学术委员会每两年对全国优秀金融科研成果进行一次评选,并对当选的优秀成果
进行奖励。
第三十一条 本会理事会下设金融科研基金委员会。其日常工作由常务理事会领导。
(一)金融科研基金是中国金融学会为资助金融领域重大课题研究,奖励优秀科研成果,支
持和推动金融科研工作而设立的。金融科研基金的资金来源,由本会向业务主管单位、团体会员
、个人会员以及国内外金融机构和社会各方人士筹集或接受捐赠。
(二)金融科研基金委员会是负责筹集、管理和使用金融科研基金的机构。金融科研基金委员会由常务理事会聘请热心金融科研事业、积极推动和赞助金融科研工作的知名人士若干人士组
成。由金融科研基金委员会自行推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一人。金融科研基金委员会日常
工作由本会秘书处办理。金融科研基金委员会任期与本会理事会任期相同。
(三)金融科研基金委员会负责对科研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实行专户管理,有效运营,扩充
财力。基金的收益主要用于重要金融科研课题的资助和对金融科研优秀成果的奖励。
(四)金融科研基金委员会应每年向理事会报告基金财务收支情况及相应问题。
第三十二条 本会理事会下设若干专业研究委员会。专业研究委员会为非法人学术研究机构
,其日常工作由常务理事会领导。
(一)专业研究委员会是根据金融理论和业务发展的需要,系统探讨重要金融研究课题的分
支机构。根据需要,专业研究委员会的机构和研究方向可随时调整;
(二)专业研究委员会设主任1名,由本会秘书长提名,经理事会同意后,由本会理事会秘
书处办理任命手续;副主任若干人,由主任提名并与本会理事会秘书处商定后聘请。
(三)专业研究委员会的学术研究成果要及时送交本会理事会秘书处。
(四)专业研究委员会委员会的成立以经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并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正式核
准登记日为准。
(五)专业研究委员会的研究经费由社会赞助、学术活动收入与本会资助方式解决。专业研
究委员会应当按照本会理事会秘书处的管理规定,定期上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专业会计
或审计机构审查的财务活动状况。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本会经费主要由中国人民银行资助。除此之外还有:
(一) 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会费;
(二) 接收国内外机构与个人捐赠;
(三)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 利息;
(五) 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会费。本会理事会秘书处根
据团体会员单位规模、个人会员等级,提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会费收取标准,经本会秘书长
办公会议讨论并提交理事会通过后,报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收取。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
配。
第三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
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
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
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
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
定执行。
章程的修改程序
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
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及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
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
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05年 3月 25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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