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房出售条件是什么

如题所述

经济适用房的出售有两种情况:

    对于已经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业主现在可以依照目前市场价格进行出售,但出售后业主需按房屋成交额的10%补交综合地价款;

    对于尚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由于政策规定则不允许按市场价格出售。因此,确需出售此类经济适用房的业主,只能以不高于购买时的单价出售,并且只能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或由政府相关部门收购。

具体时间以购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的时间或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证的发证时间为准。

以下情况是不得出售二手经济适用房的:

    以低于房改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价款的经济适用房;

    超标准装修,且超标部分未按照规定退回或者补足价款及装修费用的;

    处于户籍冻结地区并以列入拆迁公告范围内的经济适用房;

    产权共有的房屋,别的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经济适用房;

    已经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经济适用房;

    上市出售后形成新的住房困难的经济适用房;

    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法律、法规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别的不宜出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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