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一道民法案例分析。回答好的另外追加~~~!!!

陈某,男,29岁;张某,男,31岁,两人都是某纺纱厂的职工。
1999年12月某日晚,两人携包去偷车间的棉纱。陈某翻窗进入车间内,张某在外接应。陈某向外递出八桶棉纱后,告诉张说没有了。张让陈再找找,并递给他一盒火柴。陈划着火柴贴近地面寻找棉纱,不小心燃着了地上的棉絮,陈某用脚踩灭了火,但还是有一点火星。正准备继续踩,张某在窗外催促说来人了,快点走。陈某慌忙爬窗逃走。陈某没踩灭的火星引燃了车间的棉纱,致使整个车间被烧毁,经济损失达到100多万元。
问:分析两个案件中犯罪人的主观方面,以及如何对其定罪处罚?

题目如上~~~望分析详细些。谢谢~~

综述:张某犯盗窃罪和失火罪,数罪并罚;陈某犯盗窃罪和放火罪,数罪并罚。

1、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陈某和张某构成盗窃罪的共同犯罪。

2、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失火罪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民法(Civil law),是规定并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间、法人间及其他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与人们的生活密切相关。民法既包括形式上的民法(即民法典),也包括单行的民事法律和其他法律、法规中的民事法律规范。

民法作用

一、民法可以为现代化市场经济提供一般规则和市场活动的行为规范,使市场参与者在这些规则允许的范围内各显神通,开拓进取,创造最佳业绩,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二、民法可以为人权提供基本保障。人权是人按其本质属性享有和应当享有的权利。民法实质上是权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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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9-11-26
1.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陈某和张某构成盗窃罪的共同犯罪。
2.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失火罪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是一种以过失酿成火灾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张某递给陈某一盒火柴让他找棉纱,其应当预见棉纱是易燃物品,用火柴照明可能会产生不良后果,所以张某犯失火罪。
3.陈某本应奋力灭火以避免火灾的发生,而他却扬长而去,漠不关心,任火势蔓延,致酿成灾。这里陈某开始只是无意中将火柴贴近棉纱,并非故意制造火灾,本应认定为失火行为,但由于其先前的失火行为已经造成火灾的危险,陈某负有灭火、消除危险的义务。在其能够履行义务的情况下,明知不灭火可能造成火灾,却不予履行,听任火灾发生。这时陈某主观罪过已转化为间接故意,因而构成以不作为形式实施的放火罪,不应再以失火罪论处。
4.所以张某犯盗窃罪和失火罪,数罪并罚;陈某犯盗窃罪和放火罪,数罪并罚。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09-11-26
张某只有盗窃故意,对放火罪不承担责任吧应该
陈某有盗窃故意,外加放火罪的间接故意,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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