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运输公司法人,公司于2007年4月成立。公司刚成立时曾聘用周某为公司副经理,他老婆负责公司车辆入户,他弟媳是公司现金出纳。2008年初,发现他们利用职务之便,挪用、侵占公司现金。后经过经侦队查实取证,周某于2008年6月退回侵占的资金3万元,公安局给他处以取保候审的处分。公司也在此前将他们除名。
2009年9月,公司起诉他在公司打的借条(合计31000元)时,他当庭拿出一张2008年7月6日的欠条(40000元)提起反诉。这张欠条有以下疑点:1、该欠条只有公章,是先盖章后填写的内容;2、该欠条不是我本人所写,我也没有签名;3、该欠条没有经手人的名字;4、周某承认先盖章后写的字,也承认不是我写的,问他是谁写的,他说不知道,只说是我给他的这张条。但是我根本不知道这张条,更不可能给他。请问,这张欠条具有法律效力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