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四个基本特征如下:
1、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具有规范性。这意味着法是一种行为规范,旨在规定人们的行为标准,并对违反规范的行为进行约束和惩罚。
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和普遍性。这意味着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代表了国家的意志和利益,并且对所有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3、法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具有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这意味着法不仅规定了公民的权利和义务,还要求公民在行使权利的同时履行义务,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4、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具有国家强制性和程序性。这意味着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违反法律将面临国家的惩罚。同时,法的实施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和规定,以确保公正和合法性。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行为规范及其相应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法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产物。但人们对于法的概念的理解,古今中外并不一致。
本质
马克思主义对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是:首先,法的本质表现为法的正式性;其次,法的本质反映法的阶级性。法的本质最终体现为法的物质制约性。法的物质制约性是指法的内容受社会存在这个因素的制约,其最终也是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确定的。
马克思主义法律理论分析社会的特点在于:认为法律是社会的组成部分,也是社会关系的反应;社会关系的核心是经济关系,经济关系的中心是生产关系;生产关系是由生产力决定的,而生产力则是不断发展变化的;生产力的不断发展最终导致包括法律在内的整个社会的发展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