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办法是为了规范专利权的运用,保护专利权人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全国范围内的合同备案工作。
第五条,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当事人需办理备案手续。对于外国人或外国组织,如在中国无常驻地或营业所,应通过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国内单位和个人可自行或委托代理机构办理。
第七条,备案手续可以通过邮寄、直接送交或知识产权局指定方式办理。第八条,申请备案需提交一系列文件,包括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双方身份证明、委托书等。
第九条,合同应明确专利权项、实施许可种类和期限等关键信息。第十条,除身份证明外,其他文件应使用中文,外文身份证明需附中文译本。
第十二条,审查合格的备案申请将获得备案证明,不合格的将不予备案并发送通知,原因包括专利权失效、许可人非权利人等。
第十四条,备案信息在专利登记簿和专利公报上公告,变更、注销和撤销的备案也会相应记录和公告。
第十六条至第十七条,变更许可期限或解除合同后,当事人需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相应备案手续。
最后,备案合同涉及的专利权变化或终止,当事人应及时办理注销。备案的合同内容可作为管理专利工作的参考,未通过专利申请的实施许可合同不予备案。
本办法自2011年8月1日起实施,旧办法被废止。
为切实保护专利权,规范专利实施许可行为,促进专利权的运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办法》。该《办法》于2011年6月27日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62号公布。《办法》共22条,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2001年12月1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18号发布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管理办法》予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