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项目社会稳定风险等级分为高风险低风险二级对吗

如题所述

重大项目社会稳定风险等级分为高风险低风险二级对吗介绍如下:

错 。重大项目社会稳定风险等级分为三级。

重大项目社会稳定风险等级分为三级:高风险——大部分群众对项目有意见、反应特别强烈,可能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中风险——部分群众对项目有意见、反应强烈,可能引发矛盾冲突;低风险——多数群众理解支持但少部分人对项目有意见,通过有效工作可防范和化解矛盾。究竟如何评定风险等级,《暂行办法》要求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随后,国家发改委又印发了《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分析篇章编制大纲及说明(试行)》,指出“项目风险 等级综合判断一般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判断”,也没有明确具体的评判标准。实践中,上海、陕西汉中等地提出了风险等级的量化标准,即反对意见超过33%为高风险,反对意见占10%~33%为中风险,反对意见低于10%为低风险。

我们认为,从理论上讲,超过半数的利益关系人对事项不满或反对是高风险,接近半数的人不满是中风险,只有少数人不满是低风险。用计量的方法:20%以下的人不满为低风险,21%〜50%的人不满为中风险,51%〜100%的人不满为高风险。各地可以结合本地实际,确定相关指标,制定具体的风险等级评定标准。

单因素风险等级确定后,需要综合评定项目整体风险。不能通过叠加进行项目整体风险估计,因为通过叠加计算的项目整体风险指数(评价值)一定会小于其中最主要风险的风险程度评价值,风险等级会越叠加越低,不符合常识和基本逻辑。一般意义上的项目风险分析即使可以借鉴多目标、多准则风险决策分析方法,但针对投资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分析也不可简单套用。

当出现任何一个具有特定水平(风险等级或风险强度)的社会稳定风险,则就表现为“整个”项目具有至少相同水平的社会稳定风险。比如,在项目多目标、多准则风险决策中,需要权衡工程目标、经济目标、环境目标和社会目标等目标的相对重要性;

在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分析中,如果一定要界定环境污染风险导致的群体性事件更重要,还是征地拆迁风险导致的群体性事件更重要,显然没有实际上的必要,也没有逻辑上的判断可能。项目 “整体风险”程度评价值,应该不小于其中任何一个风险点的风险程度评价值。任何一个风险点若导致了群体性事件,就意味着该项目发生了群体性事件。

所以,要以“绝对值”法确定项目整体风险等级,即按照单因素最高风险等级确定整体风险等级,而不能按平均法确定整体风险等级。例如:某工程项目存在拆迁安置、环境保护、拖欠工资、交通、采光等五个风险,其中拆迁安置是高风险,其他四个是低风险,那么整体项目应为高风险,而不是中、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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