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的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的任职条件

如题所述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的任职条件不包括(D)

A: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B:在中国境内定居C:具有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D:是共产党员

校长全面负责本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具体来讲,包括以下职权:

1.拟订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高等学校要管理和发展必须要有规划、有制度。

发展规划一般是中长期的,它的拟订权根据高等教育法的规定应当属于校长,但对于决定学校的改革、发展和基本管理制度的重大事项要交由高等学校党的基层委员会讨论。

2.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校长有权组织教学工作,包括:选编教材、课程安排、组织社会实践、对学生进行考试、考核、进行教学改革等。

有权组织科学研究工作,决定参与国家科研项目的研究攻关,与科研机构、企业事业组织进行学术研究、技术交流,进行共同开发合作等。校长在进行教学、科学研究组织工作的同时,还要重视思想品德教育。

3.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4.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校长有权根据本校的实际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聘任工作需要的教师和员工,与之签订聘任合同,对那些不能胜任工作的教师和员工及时予以解聘。

同时,校长有权进行学籍管理,制定有关学生入学、注册、考勤、休学、复学、转学、退学等管理办法,规定奖励或者处分,明确各种规章制度,加强管理并组织实施。

5.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校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校长对于学校的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有管理和保护的职权,同时,校长作为法人代表有维护学校合法权益的义务。

6.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高校的章程通常对本校最基本和最重要的问题都会作出比较全面和具体的规定,它是高校依法办学的自律性文件,是高校进行教育、教学、管理、活动的依据。

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根据本校章程,校长还可以享有章程赋予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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