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车与B车相撞,造成我车与B车之外的第三者路人死亡.交警事故认定书认定我车主责,B车次责,路人无责.我车投保了交强险,B车也投保了交强险.根据法律条规对死者的死亡赔偿金进行了确认共计221356元.那么请问死者只能享受”一份”交强险限额11万元吗?并且这11万元还要看主次责任的比例来确定我的保险公司和B车的保险公司共同在11万内各自承担的多少来赔偿吗?事故在四川南充发生,法官都这样认为,她说四川都是这样的解释?请问合法吗! 我认为是 死者相对于两个车都是第三者,各自保险公司都应该首先赔偿交强险11万元,死者可以得多份交强险.不足额再按责任比例来赔偿! 请问我该怎么应用法律,用哪一条,或者用什么国务院,政府啊颁布的什么司法解释也可以,或者有什么例子! 我都郁闷得很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