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保监局详解新《保险法》变化细则 “一次性书面通知”有效解决理赔难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9月29日07:28 南方都市报
经过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第三次审议通过并正式颁布,新《保险法》即将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对比之前的旧法,新《保险法》有哪些变化?对投保人和保险公司有何影响?昨日,深圳市保监局对此进行了详细解读,分析认为最核心的三大变化是突出了保护被保险人、突出了加强监管和防范风险、突出了拓宽保险服务领域,对保险业的依法合规经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新《保险法》中增添或者修改了与普通保险消费者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内容,更有利于投保人。
1在保护被保险人利益(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方面,新法首先是限制保险人合同解除权,增设了保险合同不可抗辩规则。如新《保险法》明确规定保险人自知道解除事由起,超过30日不行使解除权的,其解除权消灭。合同成立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这有利于督促权利行使,稳定保险合同关系,尤其是对于长期人身保险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意义重大。
2新《保险法》在保险合同成立条件和保险条款的解释方面做出了更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规定,取消了关于投保人与保险人就合同条款达成协议的要求,只要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即告成立。同时增加规定“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尽可能避免了潜在的因为合同生效时间争议带来的纠纷。
3新《保险法》在规范保险销售环节方面做出了更细致的规定,之前由于法律没有强制性的要求,很多保险公司在正式投保之前都不向客户提供完整的保单条款,很多保险纠纷因此而起。新《保险法》明确要求保险公司在向投保人提供投保单的同时应当附格式条款。此外,新《保险法》对于销售过程中的免责条款说明也做出了更明确的规定,强化了保险人的说明义务。
4新《保险法》的部分条款对保险人在理赔环节提出了更为具体明确的要求,有助于改善目前保险业理赔环节纠纷频发的现状。目前存在的“理赔难”问题,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理赔环节缺乏明确的法律法规约束保险公司。新《保险法》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了理赔程序和时限,如被保险人索赔时,保险人认为被保险人等提供的有关索赔请求的证明和材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书面”通知被保险人等补充提供,从而避免保险人反复多次要求被保险人补充各种各样的资料拖延理赔。
5对财产保险合同标的转让环节的保险权益做出了明确规定。长期以来,当保险标的发生转让时,受让人能否享受原保险合同的保障,有不同理解,一直存在争议。比如车辆转让过户而保险没有相应批改的情况下发生事故,有可能出现保险公司拒赔的情况。新保险法将受让人继受取得保险合同的权利义务作为一般原则,明确规定保险标的转移后,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6对责任保险的受益人和理赔环节做出了更加明确细致的规定,有助于减少责任保险理赔中造成的纠纷。新《保险法》新增条款中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在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未向第三者受害人赔偿的情况下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可以有效避免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理赔却不赔付受害人的道德风险。
7新《保险法》扩大了人身保险利益的范围,同时对人身保险受益人的范围进行了限制。为避免现实中某些企业投保人利用团体保险获取非法利益的现象,新《保险法》扩大了人身保险利益的范围,规定投保人对与其具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有保险利益,可以为其投保,同时规定此种情形下,保险合同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