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查院问话

被检查院叫去问话 请问要没收手机的吗?如果没收了是不是会查看手机内容?<是有关行贿的>

检察院问话一般就是询问案情,做笔录,并不意味着违法了。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一百九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应当及时询问证人,并且告知证人履行作证的权利和义务。

人民检察院应当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并为他们保守秘密。除特殊情况外,人民检察院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第一百九十二条 询问证人,应当由检察人员负责进行。询问时,检察人员或者检察人员和书记员不得少于二人。

证人的权利: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在现场询问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的证明文件。

第一百九十四条 询问证人,应当问明证人的基本情况以及与当事人的关系,并且告知证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证言和故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但是不得向证人泄露案情,不得采用拘禁、暴力、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获取证言。

询问重大或者有社会影响的案件的重要证人,应当对询问过程实行全程录音、录像,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以上内容参考 最高检官网-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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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6-06-04
  首先,你所讲的被检察院叫去问话,法律上是叫拘传,是法律规定的一种强制措施。根据我国《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 第三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可以拘传。
  拘传应当经检察长批准,签发拘传证。
  第三十三条 拘传时,应当向被拘传的犯罪嫌疑人出示拘传证。对抗拒拘传的,可以使用戒具,强制到案。
  执行拘传的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第三十四条 拘传持续的时间从犯罪嫌疑人到案时开始计算。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应当责令其在《拘传证》上填写到案时间,并在拘传证上签名或者盖章,然后立即讯问。讯问结束后,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在拘传证上填写讯问结束时间。犯罪嫌疑人拒绝填写的,检察人员应当在《拘传证》上注明。
  一次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方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第三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在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地点进行。
  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单位、户籍地与居住地不在同一市、县的,拘传应当在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单位所在的市、县进行;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在犯罪嫌疑人户籍地或者居住地所在的市、县内进行。
  第三十六条 需要对被拘传的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在拘传期限内办理变更手续。
  在拘传期间内决定不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拘传期限届满,应当结束拘传。
  其次,你所说的没收手机是不准确的,应该是扣押物证,有可能手机里有涉嫌行贿的案件线索。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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