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同意,公司是否可以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而不用支付赔偿金?
现在公司到处揪我们的小毛病,比如将早饭带到公司吃,工作时间吃东西,类似这些小毛病可以做为解除合同的理由吗?
我们签的劳动合同为简化版的合同,里面对考核方式和内容没有涉及,没有涉及绩效考核,工作内容中有以下几条:
1)规定了工作岗位。
2)规定了工作地点。
3)乙方的工作内容根据用人单位的工作岗位制度和其他规章制度确定。
4)规定了必须执行公司保密制度。
5)规定了合同期间,经乙方同意调整乙方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地点,双方无需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或者签订补充协议,乙方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变更的依据作为合同附件,并替代合同
相关条款。
合同对劳动报酬只写了本地最低工资水平。跟实际水平相差甚远,我们怕公司采用降薪的方式,那样跟逼我们辞职,是一回事。
其实,事情到了这个份上,我们也不想干下去,但是应有的补偿金应该争取。
谢谢。
您好,谢谢您的回答,绩效考核方式由公司于2014年制定,考核前没有签字,但每个季度的绩效考核的结果,我们都为“符合期望”,也就是合格,这个都有签字,但手头没有备份,如果真的申请仲裁,公司不会提供这些证据,而只会提供一些对我们不利的证据,我们当如何依法维权?
追答您好,这个员工没有签字的考核是不成立的,所以这个不用担心,如果仲裁的话,你可以主张你的想法,企业有义务提供相关资料,不提供的话会直接支持你的主张。
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谢谢,如果公司制定一个不可能完成的目标,那么绩效考核肯定不合格,那么他就可以以我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吗?我能主张经济赔偿吗。
追答不可以解除!可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