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拯生活的社会背景

如题所述

些无赖竟然戏弄起包拯来。他们追到包拯面前,问包拯:救火是到甜水巷取水,还是到苦水巷取水?包拯一看是些地痞流氓,现在要来破坏救火工作,下令把他们统统杀了。
  早在天长县时,包拯就处理过一件偷牛案.有一个无赖,将农家的牛舌割掉了.农民告到官府,包拯对那农民说,你回家把牛宰杀吃了。那农民真的回家把牛杀了。宋代法律规定,擅杀耕牛是犯法的。因此,那个无赖到县里,控告那农民杀牛。包拯大怒,立即审问那无赖,你为什么把人家的牛舌割了。无赖只得招供,并且暗自吃惊:你包拯怎么会知道是我作案的?其实,包 拯是依推理法作出的判断:既然有人要害别人,那么别人犯法,那人一定要乘机告状,所以包拯叫农人干脆把牛杀了,以引诱割牛舌者来告状。
  打击权贵与罪犯,维护平民利益,直接替民做主,减轻农民负担。包拯任监察御史时,曾出现过一件怪事;转运使王逵,向皇帝告状,告的是陈州(今属河南省)地方官任中师苛剥农民,多收钱粮。在当时人心目中,任中师廉洁,王逵贪卑,这是否是恶人先告状?所以要派人去调查。许多人都畏惧王逵的权势,不愿前往。包拯为弄清真相,为民除害,毅然来到陈州,经过调查,并且掌握了证据,包拯回到首都,向皇帝报告,向农民任意搜括,引起农民不满与无法生活的,正是王逵。包拯要求将王逵撤职,将多收钱粮还给农民。戏曲《陈州放粮》,就是依据包拯这一事迹,加以渲染、虚构而成的。 包拯办案,不徇私,不舞弊,所以当时的天下百姓,男女老少都知道包公。首都的群众更把包公传为救世主。他们说:“关节不到,有阎罗包老。”关节就是打通关节,如果你找不到打通关节的路,也不要着急,因为有包拯替我们做主。 不过,包拯是人而不是神。尽管他办案注重调查研究,重证据,但他也有失误的时候。在开封府时,有一个囚犯买通了执法吏人。吏人欺骗了包拯,让囚犯从轻发落了。这说明包拯也可能犯错误,并且勇于改正错误。
  历史上的包拯,不愧为值得肯定与歌颂的政治家、改革家与律专家。他为民请命的一生,将永远使人怀念。
  传说中的包拯家世清贫,命运偃蹇,生下来就是个“黑漆漆、亮油油”的小儿,被父母遗弃。幸蒙兄嫂怜爱,将其抚养成人,并聘请恩师,教悔他一举成名。这也不符合实际。事实上,包拯的幼年、少年时代,深受父母恩爱和教养。包拯长大后也极为孝顺父母,所以史书上说他“少有孝行,闻于乡里。”正因为他孝顺父母,故在他29岁中进士后,竟辞官归里,颐养双亲,以终天年。直到先后给父母送终,并且守制满期后,包拯才出去做官。先任天长县知县,后又任端州(今广东肇庆)知州。端州出产一种名砚——端砚,作为向朝廷进贡的贡品。由于过粗官吏大量贪污,每年进贡端砚数不断增加,人民不堪负担。包拯上任后,下令只按规定数进贡,任何官员不得加码、贪污,一扫往日贪风,从而减轻了人民的负担。而包拯自己后来在离任时,连一方端砚也没有带走。
  包拯的廉洁无私、受到人们的赞赏。庆历三年(公元1043年),包拯被调往京城任监察御史,这虽没有多大实权,但包拯能够尽职尽责,对宋朝的内政外交提出许多批评和建议。三年后,包拯调任三司户部判官,协助三司使掌管全国户口和税务。他曾先后担任京东、陕西河北转运使,负责一路(相当于后来的省)的财政、监察事务,工作干得很出色,故两年后又升为户部副使。
  确实见于历史记载的、有关包拯的断案只有一件,就是他在天长县任知县时遇到的一件事:有一个无赖,将一个农民告到县衙,包拯对那农民说:“你回家把牛杀了,自己留一点吃,其余拿到市场上去卖。”按当时宋朝的法律规定,民间私杀耕牛是要犯法的,但有县老爷的许可,那位农民回到家中就真的把耕牛杀了。第二天,就有人向包拯控告那位杀牛的农民,反而将这告状的人扣押起来,怒问道:“你为什么把人家牛的舌头割了?”那人被这突如其来的追问弄得惊慌失措,只得如实招供。这个无赖再也没有想到,这是包拯使了个“引蛇出洞”之计。包拯在接到牛舌被割的报案后,马上意识到这一定是有仇家有意陷害这个农民。
  如果让那个农民把牛杀了,就触犯了法律,那仇家一定会进一步告发。所以包拯叫那农民回家把牛杀了,借以引诱割牛舌者前来告状。此计果然很灵。这件事反映了包拯的机智。
  包公的办案方法确实学不得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工作报告中表示,进一步加强刑事司法领域的人权保障,制定和完善刑事证据规则,严格排除非法证据,防止冤假错案件的发生。对此, 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吕忠梅感喟说:“我曾发过一篇文章叫‘不要像包青天那样办案’,实际上讲的就是一个证据的问题。”
  包公一向以刚正不阿楷模而著称,居然提出不要像他那样办案,是不是在耸人听闻、哗众取宠?笔者认为,这些疑问是没有必要的,因为包公的那套办案方法确实不符合现代的法治理念,也不利于防止冤假错案件的发生。
  包公办案喜欢先入为主,主观先行。《铡美案》中包公不调查取证,看到陈世美就断言:“我观他一眉高来一眉低,就断定你家中必定有前妻。”他长于审讯而短于取证,喜欢对被审讯者以心理攻势。他还用刑罚来弥补其心理攻势的不足,动辄就要“大刑侍候”,王朝马汉等人如狼似虎,十三口御铡寒气逼人,让很多人只好乖乖地“认罪服法”。他甚至动用装神弄鬼和引诱欺骗等非常手段,为了惩处“恶人”不惜使用“恶招”。还有他不讲办案程序,不主动回避与自己有关的案件,这样瓜田李下,很难保证办案结果的公正性。
  当然,包公也干过微服私访之类调取证据的工作,在办案中敢于铁面无私、不惧权贵的精神也是值得称道的。但是,从包公办案的主要方法来看,与我们现行的刑事证据规则是相悖的,也不符合疑罪从无的法治精神。佘祥林等人的冤案之所以会发生,就是包公办案的遗风惹的祸。不难想象,如果让包公来审审佘祥林,恐怕佘祥林早成御铡的一个冤魂了。由此看来,吕忠梅代表的告诫我们“不要像包青天那样办案”,不仅言之有理,而且言当其时。
  事实上,由于吕忠梅代表可能并不熟悉历史。她所了解到的,只是小说、戏曲中所描述的,并不是历史真实。因此,吕忠梅代表只是针对的是那种办案方法,与历史上的包公的办案方法并没有针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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