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务员局发布2014年《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第四章取消录用 第十六条新录用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录用:(一)....(五)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劳动教养的一个上位法废止一项制度然后一个下位法沿用过去的制度 为什么吗 别跟我说刑事犯罪与行政处罚的区别 除了做滞后性解释还能怎么用法律来诠释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