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医疗保险

请问,我现在在职,我上了五险一金,我想知道有关医疗保险的下列问题,希望高人指点。

1、划医保卡的话,普通门诊费管报销吗?从上保险开始,多长时间可以报销?
2、门槛费是八百元,是一次花费八百,还是可以累计?
3、划医保卡的时候是在医保卡里扣全部的医疗费用,还是报销以后的费用?
4、如果我的医疗花费是1000元,但是我的医保卡里只有600块,怎么办,我还能用医保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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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如果我一年的时间上了800块钱的医疗保险,单位给我上了一部分,我并没有去看病,这个钱是怎么处理,是在我的卡里存着吗?当我退休的时候可以取出来?

1、只要是划医保卡就是可以报销的,但是要够800门槛以后 超出的部门按比例报。
2、是累计的,但是是按自然年算的,就是从当年1月1日到12月31日,到了新的一年是清零的。
3、是扣全部的医疗费用,报销要等系统算好了之后把报销的比例的钱返回到卡里。
4、那另外400是你当时给现金,就跟你刷银行卡去超市一样,里面钱不足,其余的你现金补。
5、医保卡不管里面有没有钱都是可以刷的,其本质刷的是信息,不是钱。但是有钱是会扣的,没钱也没事。
6、你的医疗保险卡是每月都可以取钱的,跟银行卡一样,在ATM取,天津的基本都在天津银行取。(如果不在指定银行取的话那余额显示的会是0.所以一定要去当地指定的银行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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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9-10-29
1、单位缴纳的医疗保险,一般包括门诊和住院待遇,都可以报销,参保缴费次月生效。

2、累计算的。

3、医保卡支付的是自负费用,报销部分直接由医院和医保中心结算,不需自己垫付的。

4、医保卡金额花完后,现金支付,然后按规定去社保中心报销。

5、保存在医保卡中,不能提现的。
第2个回答  2009-10-29
广东省政府门户网

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的试行办法

(广东省卫生厅2009年1月21日以粤卫〔2009〕3号发布 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明确参加新农合人员(以下简称参合人员)就医可以选择的医疗机构范围,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经县(市、区,下同)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为参合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与监督。卫生行政部门设立的新农合经办机构负责具体业务管理。

第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每年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质量、医疗服务水平、医德医风和医疗费用控制情况等进行考核评估,将考核评估结果作为重新认定定点医疗机构的依据。

第五条 各市、县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本辖区范围内的定点医疗机构纳入报销范围。

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定点医疗机构纳入各市、县的报销范围;对省内其他市、县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定点医疗机构,经本市、县卫生行政部门确认后,

作为市、县外定点医疗机构纳入报销范围。

第二章 定点医疗机构认定

第六条 认定定点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合理规划原则,方便农民群众看病就医。

第七条 定点医疗机构认定按照以下规定进行: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认定驻广州的省、部属医疗机构以及军队、武警医疗机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认定市属医疗机构、驻该市的其它医疗机构;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认定本辖区内的县属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站(室)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第八条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以及经部队军区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对外开展医疗服务的部队医疗机构,可以提出定点医疗机构申请。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参合人员实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收费标准的营利性医疗机构,也可提出定点医疗机构申请。

第九条 提出定点医疗机构申请,应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医疗机构或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二)医疗保健机构核定床位数证明材料;

(三)《药品经营许可证》与《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复印件;

(四)主要部门、科室设置和诊疗项目;

(五)上一年度医院财务报表与统计报表。

第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医疗机构申请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资料及现场审核。符合条件的,发给证书和铭牌,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定点医疗机构管理

第十一条 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按照“谁认定、谁管理”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

第十二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执行新农合的政策规定,建立与新农合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机构,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配置符合要求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

(二)为本省县以上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提供参合农民诊疗情况查询服务,提供医疗费用审核所需的诊治资料和费用清单;

(三)与负责认定的卫生行政部门签订协议。

第十三条 定点医疗机构与卫生行政部门签定的协议,应当包括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医疗费用支付标准、医疗费用控制、医疗费用结算等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协议有效期一般为2年。

第十四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设置相应工作机构,指定一名领导负责,并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做好新农合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省规定的用药目录和诊疗项目范围。

第十六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公示新农合收费项目及价格、报销范围及补偿比例。

第十七条 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病人每天发生的医药等诊疗费用实行一日一清单制,并当天告知病人。

第十八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强化服务意识,改善服务条件,优化服务流程,为参合群众提供质优、价廉、便捷的医疗保健服务。

第十九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合理检查,合理用药,严格执行诊疗护理规范和出入院标准。

第二十条 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控制参合人员的年门诊费用和住院次均费用及其他医药费用的不合理增长。

第二十一条 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控制参合人员使用自费药品、自费检查项目。

医药自付费用占医药总费用的比例,乡镇卫生院、村卫生站(室)以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控制在不超过5%,县级医疗机构应控制在不超过10%,市级以上医疗机构应控制在不超过15%。

第二十二条 定点医疗机构提供参合人员自付费用的药品和医疗服务前,应当征得参合人员或其家属同意并签字,未经同意和签字,参合人员有权拒付相关费用。

第二十三条 参合人员除急诊和急救外,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以及在不同等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报销比例,由各县制定。

第二十四条 参合人员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费用,实行即时补偿。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先行垫支由新农合基金补偿给参合人员在本院住院的医疗费用,再与新农合经办机构结算。定点医疗机构与新农合经办机构费用结算每月不少于一次。

对参合人员住院较集中的县外定点医疗机构,应由县卫生行政部门与其签订医疗机

构垫支即时补偿协议。

第二十五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如实为参合人员提供住院证明、出院小结、收费票据和医药费用清单。定点医疗机构是公立医疗机构的,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疗收费票据;定点医疗机构是部队医疗机构的,使用部队印制的医疗机构收费票据;定点医疗机构是民营医疗机构的,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医疗收费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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