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第六章 使用登记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6-06-04

第三十一条 使用单位应当自工程项目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按照工程项目管理权限,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使用登记机关”)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湖南省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申请表》(附件8);
(二)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
(三)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
(四)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报告、安装验收资料,以及运行使用、维护、保养等管理制度;
(五)使用单位现场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
(六)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使用登记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三十二条 使用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使用登记申请起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使用登记条件的工程项目建筑起重机械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发放《湖南省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见附件9),对不符合办理使用登记条件的,作出书面说明。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应当附着在建筑起重机械的显著位置,仅限于办理登记的工程项目建筑起重机械使用,不得转借、挪用。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项目建筑起重机械,使
用登记机关不予使用登记并有权责令使用单位停止使用或拆除:
(一)违反国家和省及本办法有关规定的;
(二)未经检验检测或者检验检测不合格的;
(三)未经安装验收或者安装验收不合格的。
第三十四条 使用单位应当在建筑起重机械拆卸完毕以后7个工作日以内填报《湖南省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注销表》(见附件10),到使用登记机关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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