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的先并后减和先减后并怎么计算的啊?可以举个简单的例子吗?

如题所述

“先并后减”(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的并罚):

    一人所犯数罪均发生在原判决宣告以前;

    原判决只对其中的部分犯罪作了判决,对另一部分犯罪没有判决;

    不管漏罪即新发现的罪与原判决的罪是否性质相同,换言之,即使是相同性质的犯罪也必须实行并罚;

    将新发现的漏罪定罪量刑,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原则与原判决的刑罚实行并罚;

    已执行的刑期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例如,被告人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有甲乙二罪,但人民法院只判决甲罪8年有期徒刑,执行3年后发现乙罪,人民法院对乙罪判处9年有期徒刑,这样甲、乙两罪便在9年以上17年以下决定执行的刑期,如果决定执行14年,那么,已经执行的3年便计算在这14年之中,被告人应再执行11年有期徒刑。

“先减后并”(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的并罚):

    犯罪人在原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之前又犯新罪;

    不管新罪与原判决的罪是否性质相同,均应并罚;

    将新罪定罪量刑;

    将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与新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原则进行并罚。

    已经执行的刑期不得计算在新判决所决定的刑期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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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6-05-09
原有犯罪(漏罪),本来就应该“先并后减”(假设漏罪没漏)。再则,原有犯罪(漏罪),往往是“不知法,而犯法”,主观恶性较小,所以,判刑轻一些较为“公平”。

  犯罪之后,经过公安司法诉讼审判,再经过服刑,已经接受了法律教育,再犯新罪,就有“知法犯法,难以改悔”的较大的主观恶性,那么就需要判得重一些,才能起到惩罚教育、预防犯罪作用。

  参考缘悟禅师答案,同样假设原有犯盗窃,漏罪或新罪犯抢劫。
  (1)假设盗窃15年,抢劫7年为漏罪,执行3年,先并后减,则最低刑为15-3=12年,最高刑(15+7)-3=19年。(先并后减,量刑幅度是12年—19年之间,不是缘悟禅师所说的15年—19年)
  假设盗窃15年,抢劫7年为“新罪”,执行3年,先减后并,最低刑为15-3=12年,最高刑为(15-3)+7=19年。(先减后并,量刑幅度也是12年—19年之间)
  可见这种假设,两者没有区别。

  (2)假设盗窃10年,抢劫10年为漏罪,执行5年,先并后减,则最低刑为10-5=5年,最高刑为20-5=15年。
  假设盗窃10年,抢劫10年为新罪,执行5年,先减后并,则最低刑为10年,最高刑为(10-5)+10=15年。
  这种情况下,先减后并的最低刑提高,也就是说犯新罪的恶性大,最低刑起点高,受到重罚可能大

  另外,再做第三种假设:
  假设盗窃12年,抢劫10年为漏罪,执行5年,先并后减(12+10-5),最低刑12-5=7年,最高刑(12+10)-5=17年

  假设盗窃12年,抢劫10年为新罪,执行5年,先减后并(12-5)+10,最低刑为10年,最高刑为7+10=17年
  也是最低刑起点高。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22-04-06
“先并后减”(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的并罚):一人所犯数罪均发生在原判决宣告以前;原判决只对其中的部分犯罪作了判决,对另一部分犯罪没有判决;不管漏罪即新发现的罪与原判决的罪是否性质相同,换言之,即使是相同性质的犯罪也必须实行并罚;将新发现的漏罪定罪量刑,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原则与原判决的刑罚实行并罚;已执行的刑期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拓展资料:
1. 刑法第七十条规定(判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本条是关于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的并罚的规定,称“先并后减”。
2. 刑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本条是关于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的并罚的规定,称先减后并。
3. 两者计算的基础不同:“先并后减”的方法,是以前罪所判处之刑罚及漏判之罪所判处的刑罚,作为决定刑罚的基础,已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先减后并”的方法,则是以前罪尚未执行的残刑与新犯之罪所判处的刑罚,作为决定刑罚的基础,已执行的刑期,不再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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