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对防火分区的主要规定包括:各耐火等级建筑的允许建筑高度或层数、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1-6的规定。当建筑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表1-6的规定增加1.0倍;局部设置时,增加面积可按局部面积的1.0倍计算。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设置防火墙时,裙房的防火分区可按单、多层建筑的要求确定。
2. 建筑内设置自动扶梯、电梯敞开楼梯等上、下层相连通的开口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建筑面积叠加计算。当叠加计算后的建筑面积大于规定时,应划分防火分区。中庭的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也应按此方式计算,且应符合相关规定,包括与周围连通空间的防火分隔、高层建筑内中庭回廊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置、中庭的排烟设施和可燃物布置等要求。
3. 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如遇困难,可采用防火卷帘等设施分隔。防火卷帘的分隔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6.5.3条的规定。
4.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商店营业厅、展览厅,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采用不燃或难燃装修材料的情况下,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规定,如高层建筑内不应大于4000m²,单层建筑或仅在多层建筑的首层内时不应大于10000m²,地下或半地下时不应大于2000m²。
5. 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²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楼板分隔为多个区域。相邻区域局部连通时,应采用室外开敞空间、防火隔间、避难走道等方式连通,并符合相关规定。
6. 餐饮、商店等商业设施通过有顶棚的步行街连接,并需利用步行街进行安全疏散时,应符合相关规定,包括步行街两侧建筑的耐火等级、相对距离、商铺间的防火隔墙、商铺面向步行街一侧的围护构件等要求。此外,步行街的顶棚材料、顶棚下檐距地面的高度、自然排烟设施设置等也有具体规定。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