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对土地享有哪些权利?

如题所述

1、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2、预征知情权3、补偿标准争议权4、补偿方案听证权5、土地补偿知情权6、要求公告权和拒绝办理补偿、安置手续权7、恢复耕种权8、拒绝履行政令权9、违法举报权

       
       

一、土地所有权及使用权

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是被征地农民享受征地补偿的权利基础,也是农民维护自己土地权益的直接法律基础。如果没有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土地补偿等权利也无从谈起。我国实行的是土地公有制度,即国家所有和农民集体所有,不存在私人所有。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将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为国家所有并用于建设的过程。

二、预征土地知情权

我国法律对行政机关征收农民土地作出了明确的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在进行征地时应依照法律的规定逐步实施。预征知情权指的是行政机关在准备实施征地之前应当将与征地有关的事实告知被征地农民。        
       
       

三、被征地农民的调查结果确认权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第十四项中规定“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此规定也意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防止征地机关在被征地农民不知道调查结果的情况下进行征地活动,侵害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四、申请预征听证权

农户对拟征土地的地类、年产值、地上附着物种类、数量调查结果有异议依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确有必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的规定,被征地农户可以申请举行听证会。        
       
       

五、参与征收报批权

将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需要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市县政府必须将被征土地的相关材料、征地方案等以书面方式组卷上报批准机关,这个过程称为“报批”。

六、征地批准结果知情权

被征地农民对征收土地批准结果知情权,征地报批材料经过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市县政府应当将批准的有关内容向对被征地农民公告。实施公告的主体为市县人民政府,公告期限为收到批准文件后10日内,公告地点为被征土地所在的村、组,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①征地批准机关②征地批准文件文号③批准的时间④批准的用途⑤被征土地的所有权人⑥被征土地的位置⑦被征土地地类⑧被征土地面积⑨对被征地农民的安置途径⑩征地的补偿标准11被征地农民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地点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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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1-08-30
1.宅基地 :
农民对宅基地有长期使用的权利 ,直至户口消失为止,或另有其它宅基地时,原宅基地才会被收回(注 :每个农户,只能拥有一块符合标准的宅基地);
2.承包地 :
在承包期内,农民有权在承包地上种植任何粮食 、蔬菜 、中草药植物;(注 :无权用于非农经营活动 )。
(3)自留地:
我国尚有一部分地区没有分田到户,这些极少数地区仍然具有自留地。农民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在自留地上自主经营,不可以用于非农业事项。
第2个回答  2021-08-30
农民对土地依法享有土地的使用权,而且这个使用权是可以给广大农民带来经济利益的,并且土地承包期限在30年内保持不变,具体有以下权利:承包期内土地维持不变的权利、依法获得土地征收和占用补偿的权利、依法流转土地的权利、家庭成员继承土地及自主分配的权利。
第3个回答  2021-08-30

据我所知,以下9项权利是法律赋予咱农民的!在土地被征收时说不定就用得上!1、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2、预征知情权3、补偿标准争议权4、补偿方案听证权5、土地补偿知情权6、要求公告权和拒绝办理补偿、安置手续权7、恢复耕种权8、拒绝履行政令权9、违法举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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