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大病统筹门诊报销比例

如题所述

法律主观:

门诊大病报销比例各地规定不同,一般超过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在8万元以上,报销95%;超过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在4万元—8万元(含)以下,报销90%;在4万元(含)以下的,报销85%。

法律客观:

《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第二十七条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用设立起付标准。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分别为200元、500元、800元,社区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按照一级定点医疗机构执行。参保人住院治疗,在一个年度内第一次住院的,起付标准按照100%执行;第二次住院的,起付标准按照50%执行;第三次及以上住院的,起付标准统一按照100元执行。参保人门诊大病治疗,在一个年度内负担一个起付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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