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经济权利的核心

社会经济权利的核心

社会经济权利的核心具体解析如下:
1、社会经济权利以生存权为核心。将生存权作为首要人权。一般而言,国家对于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具有三层义务:
(1)尊重的义务,即不采取行动加以干涉的消极义务;
(2)保障的义务,即保护公民免受第三方行为侵害的义务;
(3)实现的义务,即采取积极措施为公民提供某些服务及给予某种便利的义务。
2、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
(1)社会保障权,为了维持人的有尊严的生活而向国家要求给付的请求权。是宪政国家必须履行的义务,是现代社会的安全阀。
(2)受教育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同时,宪法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学前教育。
(3)劳动权,国家不仅应当保护公民劳动的权利,而且应当为公民享有这一权利提供保障。
(4)财产权,包括对生活资料和一定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3、指公民享有的经济生活和物质利益方面的权利,是公民实现其他权利的前提条件和物质基础。(财产权、继承权、劳动权、休息权、物质帮助权、离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七十一条 国家设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由中央财政预算拨款以及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构成,用于社会保障支出的补充、调剂。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管理运营机构负责管理运营,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实现保值增值。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的情况。国务院财政部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计机关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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