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人重伤二级,有谅解书会怎么判?

如题所述

法律主观:

根据刑法第72条的规定, 缓刑的适用条件 是判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且符合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等,其中犯罪分子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是适用缓刑的最基本前提。而根据刑法第234条第二款的规定,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 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就是说除非适用该法律条文的最低刑罚期限三年才可能适用缓刑。但是司法实践中如果仅有 被害人谅解 一个法定情节基本上是极少在该刑法期限范围的最低限判刑的。除非该案犯罪分子还有其他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最终法院综合认定,判处三年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才能同时适用缓刑。司法依据:《刑法》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 缓刑考验期限 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 】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 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二条【从重处罚与从轻处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第六十三条【减轻处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 减轻处罚情节 的,应当在 法定刑以下 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法律客观:

《 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别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 或许控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逝世或许以特别残暴手法致人重伤形成严峻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许死刑。本法还有规则的,按照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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