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证明派出所能开吗

如题所述

派出所不能开,只能到户籍所在地的民政局开具。
根据民政部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要求自该通知发布之日起,除办理涉台和9个国家(哈萨克斯坦、芬兰、奥地利、荷兰、德国、阿根廷、乌拉圭、墨西哥和波兰)的公证事项外,民政部门不再向任何部门和个人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单身证明又叫做”未婚证明“,法律上的全名叫做“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是证明当事人截止到一个时间是否在民政部门有过婚姻登记的书面证明,一般由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开具。
办理单身证明所需材料如下:
1、当事人的户口簿或者户籍证明
2、居民身份证原件
3、离婚者应提供离婚证或法院调解(判决)书,丧偶者应提供公安机关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或丧偶证。
4、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提交由当事人签名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
派出所出具证明的范围如下:
1、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更正证明,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证明、户口迁移情况证明;
2、 注销户口证明;
3、户口曾经在同一户的亲属关系证明;
4、被拐卖儿童身份证明;
5、捡拾弃婴或儿童的报案证明;
6、非正常死亡证明;
7、临时身份证明;
8、有无犯罪记录证明;
9、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派出所出具的其他证明。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
第七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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