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正常公民死亡的可在居委会,卫生所或者医院出具证明。
2、死于医疗卫生单位的,凭《死亡医学证明》;不是正常死亡的,卫生部门也不能确定是否正常死亡的,可以到当地公安司法部门出具死亡证明。
3、公民已被火化,可要求殡葬部门出具火化证明。
开具死亡证明所需的材料:
1、申办人身份证;
2、死者的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
3、所需其他证明材料
死亡证明是一种证明所指自然人已经死亡的证明文件或证书,其目的在于由政府等机构确定其已死亡,以办理其他相关的手续事项。
1丶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2丶公民如果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
3丶发现来历不明或者过路途中死亡的人, 户口登记机关应与有关部门联系处理。如能查明死者姓名、常住地和死亡原因的,应通知死者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作死亡登记,注销户口;无法查明来历的,应将已经查明的事项和死亡情况登记备查。
办理公民死亡注销手续时,缴销死者的居民身份证;单身独户的,还应收缴居民户口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