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种情形涉嫌违规经营特殊药品复方制剂?

如题所述

主要有以下十大重点整治内容:

(一)超范围超方式经营、出租出借柜台和《药品经营许可证》行为。

(二)销售假劣药品及以非药品冒充药品的违法行为。

(三)从个人或者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购进药品;采购药品未索取、查验、留存供货单位和业务人员的资料、证件和合法票据,未建立采购记录和供货方档案;零售连锁门店未经总部同意自行从总部以外单位购进药品。

(四)伪造药品采购来源,篡改计算机系统数据、温湿度监测数据,隐瞒真实药品购销存记录、凭证、票据、数据等,药品购销记录不完整、不真实,经营行为无法追溯。

(五)购销药品时证(许可证书)、票(发票、随货同行票据)、账(实物账、财务账)、货(药品实物)、款(货款)不能相互对应一致;药品未入库,设立账外账,药品未纳入企业计算机系统管理。

(六)销售药品未执行药品分类管理规定,未严格执行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规定;无执业药师审核处方销售必须凭处方销售的处方药;处方药采用开架自选方式销售。

(七)经营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等国家有明确管理规定药品未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未设置专柜由专人管理、专册登记,销售时未查验、登记购买者身份证,一次销售超过2个最小包装;销售除胰岛素以外的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违法经营终止妊娠药品;中药饮片管理不符合要求。

(八)未按药品贮藏要求分类陈列,经营需冷藏、阴凉储存的药品未配备冷藏、阴凉储存设备;未按药品包装标示的温度要求储存药品;药品与非药品未分区陈列,产品陈列柜(架)无标识;店堂内张贴、发放违法广告。

(九)企业配备的计算机系统未能有效运行,计算机系统功能未覆盖采购、收货、验收、销售等经营环节;销售凭证未能显示销售药品基本信息;零售连锁门店与总部计算机系统未联通; 擅自更改计算机系统岗位人员权限及功能设置。

(十)企业建立的药品质量管理制度档案、药品供货方资质证明档案、员工培训档案、员工健康档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监督检查记录等档案不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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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2-02-14
主要有以下十大重点整治内容:

(一)超范围超方式经营、出租出借柜台和《药品经营许可证》行为。

(二)销售假劣药品及以非药品冒充药品的违法行为。

(三)从个人或者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购进药品;采购药品未索取、查验、留存供货单位和业务人员的资料、证件和合法票据,未建立采购记录和供货方档案;零售连锁门店未经总部同意自行从总部以外单位购进药品。

(四)伪造药品采购来源,篡改计算机系统数据、温湿度监测数据,隐瞒真实药品购销存记录、凭证、票据、数据等,药品购销记录不完整、不真实,经营行为无法追溯。

(五)购销药品时证(许可证书)、票(发票、随货同行票据)、账(实物账、财务账)、货(药品实物)、款(货款)不能相互对应一致;药品未入库,设立账外账,药品未纳入企业计算机系统管理。

(六)销售药品未执行药品分类管理规定,未严格执行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规定;无执业药师审核处方销售必须凭处方销售的处方药;处方药采用开架自选方式销售。

(七)经营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等国家有明确管理规定药品未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未设置专柜由专人管理、专册登记,销售时未查验、登记购买者身份证,一次销售超过2个最小包装;销售除胰岛素以外的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违法经营终止妊娠药品;中药饮片管理不符合要求。

(八)未按药品贮藏要求分类陈列,经营需冷藏、阴凉储存的药品未配备冷藏、阴凉储存设备;未按药品包装标示的温度要求储存药品;药品与非药品未分区陈列,产品陈列柜(架)无标识;店堂内张贴、发放违法广告。

(九)企业配备的计算机系统未能有效运行,计算机系统功能未覆盖采购、收货、验收、销售等经营环节;销售凭证未能显示销售药品基本信息;零售连锁门店与总部计算机系统未联通; 擅自更改计算机系统岗位人员权限及功能设置。

(十)企业建立的药品质量管理制度档案、药品供货方资质证明档案、员工培训档案、员工健康档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监督检查记录等档案不完整。
第2个回答  2022-02-06
(一)超范围超方式经营、出租出借柜台和《药品经营许可证》行为。
(二)销售假劣药品及以非药品冒充药品的违法行为。
(三)从个人或者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购进药品;采购药品未索取、查验、留存供货单位和业务人员的资料、证件和合法票据,未建立采购记录和供货方档案;零售连锁门店未经总部同意自行从总部以外单位购进药品。
(四)伪造药品采购来源,篡改计算机系统数据、温湿度监测数据,隐瞒真实药品购销存记录、凭证、票据、数据等,药品购销记录不完整、不真实,经营行为无法追溯。
(五)购销药品时证(许可证书)、票(发票、随货同行票据)、账(实物账、财务账)、货(药品实物)、款(货款)不能相互对应一致;药品未入库,设立账外账,药品未纳入企业计算机系统管理。
(六)销售药品未执行药品分类管理规定,未严格执行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规定;无执业药师审核处方销售必须凭处方销售的处方药;处方药采用开架自选方式销售。
(七)经营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等国家有明确管理规定药品未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未设置专柜由专人管理、专册登记,销售时未查验、登记购买者身份证,一次销售超过2个最小包装;销售除胰岛素以外的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违法经营终止妊娠药品;中药饮片管理不符合要求。
(八)未按药品贮藏要求分类陈列,经营需冷藏、阴凉储存的药品未配备冷藏、阴凉储存设备;未按药品包装标示的温度要求储存药品;药品与非药品未分区陈列,产品陈列柜(架)无标识;店堂内张贴、发放违法广告。
(九)企业配备的计算机系统未能有效运行,计算机系统功能未覆盖采购、收货、验收、销售等经营环节;销售凭证未能显示销售药品基本信息;零售连锁门店与总部计算机系统未联通; 擅自更改计算机系统岗位人员权限及功能设置。
(十)企业建立的药品质量管理制度档案、药品供货方资质证明档案、员工培训档案、员工健康档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监督检查记录等档案不完整。
第3个回答  2022-01-31
转发关于切实加强部分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销售管理的通知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切实加强部分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销售管理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9〕503号)(以下简称503号文)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和时通知辖区内有关企业一并遵照执行: 一、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管理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08〕613号)的要求,具有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经营资质的药品经营企业,方可从事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的批发业务。现根据503号文精神,具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均可经营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仅经营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且取得“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经营资质的药品经营企业如决定今后不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在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的同时递交核减“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经营范围的报告并交回《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经营资格批件》原件,对已完成第二轮GSP认证且取得GSP证书的药品经营企业,无需开展现场验收检查。在换发的《药品经营许可证》上将自动核减“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经营范围。 已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经营企业,可按《药品经营许可证(批发)、药品GSP(批发)证书变更审批》程序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核减“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经营范围申请,同时交回《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经营资格批件》原件。 二、药品生产、批发企业销售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时,销售、采购、验收入库等工作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必须确保药品送达购买方《药品经营许可证》所载明的仓库地址、药品零售企业注册地址,或者医疗机构的药库。如托运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必须选择当地有资质、信誉好且较大型的物流公司作为相对固定的承运单位,在签托运合同前必须对承运单位的有关资质、承运能力、运输安全等情况进行详细的考察,将考察材料与合同存档备查。承运单位必须将承运的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直接送至收货单位《药品经营许可证》登记的仓库地址。药品送达后,购买方应查验货物,无误后由入库员在随货同行单上签字。随货同行单原件留存,复印件加盖购买方公章或验收专用章后和时返回销售方存档。 三、各市药品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销售行为的监督检查。
第4个回答  2022-01-31
1 / 4 转发关于切实加强部分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销售管理的通知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切实加强部分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销售管理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9〕503号)(以下简称503号文)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和时通知辖区内有关企业一并遵照执行: 一、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管理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08〕613号)的要求,具有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经营资质的药品经营企业,方可从事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的批发业务。现根据503号文精神,具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均可经营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仅经营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且取得“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经营资质的药品经营企业如决定今后不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在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的同时递交核减“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经营范围的报告并交回《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经营资格批件》原件,对已完成第二轮GSP认证且取得GSP证书的药品经营企业,无需开展现场验收检查。在换发的《药品经营许可证》上将自动核减“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经营范围。 已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经营企业,可按《药品经营许可证(批发)、药品GSP(批发)证书变更审批》程序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核减“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经营范围申请,同时交回《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经营资格批件》原件。 二、药品生产、批发企业销售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时,销售、采购、验收入库等工作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必须确保药品送达购买方《药品经营许可证》所载明的仓库地址、药品零售企业注册地址,或者医疗机构的药库。如托运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必须选择当地有资质、信誉好且较大型的物流公司作为相对固定的承运单位,在签托运合同前必须对承运单位的有关资质、承运能力、运输安全等情况进行详细的考察,将考察材料与合同存档备查。承运单位必须将承运的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直接送至收货单位《药品经营许可证》登记的仓库地址。药品送达后,购买方应查验货物,无误后由入库员在随货同行单上签字。随货同行单原件留存,复印件加盖购买方公章或验收专用章后和时返回销售方存档。 三、各市药品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销售行为的监督检查。一是加强对药品生产企业的日常检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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