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军转干部解困工作有哪些规定?

如题所述

针对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期间退役军人安置,推出特殊措施和倾斜政策

1、“四个放宽”

①放宽安置地的去向条件。

②对师级职务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干部,转业年龄由50周岁放宽到53周岁。

③选择自主择业安置的,职级要求由营级以上、师级以下,放宽到师级以下所有干部;军龄由20年放宽到18年。

④在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服役满10年的军转干部,不符合到大城市安置条件的,可以到原籍、入伍地或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地级城市安置。

2、“三个加强”

①加强接收军转干部的编制保障。

②加强军转干部的教育培训。

③加强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的待遇保障。

3、31个

全国31个省(区、市)都成立了省级退役军人事务厅(局),市、县以下机构组建按计划推进,贯通上下的工作体系逐步建立。

4、40多万名

落实8万多名军转干部、40多万名退役士兵、2400名复员干部、9000多名军休干部和退休士官接收安置任务。

5、1.5万多个

首次将123家中央企业全覆盖纳入到年度退役士兵计划安置单位,提供1.5万多个岗位。

 扩展资料:

“四个放宽”“三个加强”等特殊措施和倾斜政策具体解读

“四个放宽”,一是放宽安置地的去向条件。二是对师级职务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干部,转业年龄由50周岁放宽到53周岁。三是选择自主择业安置的,职级要求由营级以上、师级以下,放宽到师级以下所有干部;军龄由20年放宽到18年。

四是在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服役满10年的军转干部,不符合到大城市安置条件的,可以到原籍、入伍地或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地级城市安置。

“三个加强”主要是指加强接收军转干部的编制保障;加强军转干部的教育培训,探索开展组织专业不对口的军转干部进高校进行为期一年的带薪脱产培训;加强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的待遇保障,制定政策填补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的保险空白问题。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为退役军人安置出实招(权威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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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9-11-15
主要文件依据有:
  人发〔2002〕82号、中办发〔2003〕29号
  浙委办〔2003〕73号、浙委办〔2004〕30号、浙人军〔2004〕156号、浙人发〔2008〕30号、浙人发〔2010〕21号、甬党办〔2004〕1号、19号、甬人军〔2005〕1号、甬人军〔2010〕1号等文件。
  中央、省市文件主要解困措施:
  1、可提前5年办理退休手续。
  2、在职企业军转干部工资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按月补助到平均水平。
  3、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低于当地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按月补助到平均水平。
  4、失业企业军转干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仍未就业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补助。
  2008年、2010年省、市对企业军退休军转干部各项生活补贴标准作了调整(调整后正师职1080元、副师职1000元、正团职920元、副团职850元、营职780元,连排职730元),提高了春节慰问金标准,对1953年前参加工作的老同志再增加每月100元的补贴。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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