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混用的原则有哪些

如题所述

农药安全混用的六条原则
1、混用农药时一般不应让其有效成份发生化学变化。一是混合后发生化学反应致使作物出现药害的农药不能混用:如波尔多液与石硫合剂不能混用。石硫合剂与松脂合剂、有机汞类农药、重金属农药等也不能混用。二是酸碱性农药不能混用:常用农药一般分为酸性、碱性和中性3类,酸碱性农药不能混用。三是具有酯、酰胺等结构的农药不宜与碱性农药混用,以免引起脂或酰胺水解。四是一些含硫杀菌剂如代森锌、福美双等不宜与杀虫剂敌百虫、久效磷混用。五是某些离子型农药,特别是除草剂如野燕枯、2甲4氯胺盐、草甘磷等在混用时也可发生反应而降低药效。
2、不能破坏药剂的药理性能。两种乳油混用,要求仍具有良好的乳化性、分散性、湿润性。两种可湿性粉剂混用,则要求仍具有良好的悬浮率及湿润性、展着性能。这不仅是发挥药效的条件,也可防止因物理性能变化而失效、减效或产生药害。
3、必须确保混用后不产生药害等副作用。例如,有机磷杀虫剂不能与敌稗混用,混用后会使作物产生药害。
4、要保证混用后的安全性。农药混用后要确保不增加毒素,对人畜要绝对安全。
5、农药的混配要合理。一是品种间的搭配要合理。如防除大豆田禾本科杂草,单用拿捕净、盖草能即可防除。若两者混配,虽然从药剂稳定性上可行,但不能增效。二是成本要合理。混用一般要比单用成本低些。如较昂贵的新型内吸性杀菌剂与较便宜的保护性菌剂品种混用,较昂贵的菊脂类农药与有机磷杀虫剂混用等。
6、要明确混配药剂的使用范围。要明确农药混配后其所含各种有效成份单剂使用范围之间既有关系,更有区别。农药混用前要仔细阅读说明书,并在混用前先做可混性试验。混用农药品种要求具有不同的作用方式和兼治不同的防治对象,以达到农药混用后扩大防治范围、增强防治效果的目的。混剂使用后,农副产品的农药残留量还应低于单用药剂。混配混用农药只有在使用范围上和效果上有自己的特点,混配才有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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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2-25

农药混用要谨记五避免:

①遇碱性物质分解、失效的农药,不能与碱性农药、肥类或碱性物质混用,一旦混用就会使这类农药很快分解失效。碱性肥料如氨水、石灰氮、草木灰等不能与敌百虫、硫菌灵、井冈霉素、多菌灵、菊酯类杀虫剂等农药混用,否则会降低药效。

②混合后会产生化学反应,以致引起植物药害的农药或肥料,不能相互混用。碱性农药石硫合剂、波尔多液、松脂合剂等不能与碳酸氢铵、硝酸铵、氯化铵等铵态氮肥和过磷酸钙等化肥混作,否则会使氨挥发,降低肥效。

③混合后出现乳剂破坏现象的农药剂型或肥料不能相互混用。含砷的农药如砷酸钙、砷酸铝等不能与钾盐、钠盐类化肥混用,否则会发生药害。

④混合后产生絮结或大量沉淀的农药剂型,不能相互混用。

⑤化学肥料、杀菌剂等不能与微生物农药如杀螟杆菌、苏云金杆菌混用,否则易杀死微生物,降低防治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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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9-02-25

除草剂混用应遵循以下原则:①明确复配目的:针对农田中杂草种群变化的实际情况,有的放矢地选择不同除草剂进行复配,以达到经济、安全和高效的目的;②混用的单剂之间具有相容性:在进行除草剂混剂的研制或现场混用时,必须注意各除草剂单剂的理化特性以及混合后可能产生的变化,只有保持原有的物理化学性质不变,才可以混合使用;③选择杀草谱不同的单剂:除草剂混用的主要目的是扩大杀草谱,提高防效,做到一药多治;④不降低药效:除草剂混用是为了达到某个目标而将不同除草剂有机地混配在一起,混用后如果是表现出拮抗作用(指除草剂混用后防治效果即下降),则不应混用;⑤防止药害:除草剂混用后,在增强杂草治理的同时,还必须对作物安全,不仅对当茬作物安全,还必须对后茬作物也不产生药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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