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房转商品房后是否可以认定为退出了政策房

2003年购买的经济适用房,按照政府文件规定,补交土地收益金、综合地价款等费用后,重新确权为商品房。这种情况,是否可以认定为退出了政策房(经济适用房)?

什么是一类经适房和二类经济适用房,二者如何买卖交易?

目前市场上在流通的经济适用房有两种:一类经济适用房和二类经济适用房。

一类经济适用房,需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5年后,可以按市场价出售所购住房,不满5年的不能上市交易。

二类经济适用房不受5年限制,取得房屋产权证便可以出售。

一、什么是经济适用房?

我们日常提到的经济适用房其实是一类经济适用房,是根据国家计划安排的一类政策性住房,房只能自住,不得出租或出借以及从事居住以外的任何活动。

1.一类经济适用房: 面向社会公开发售的经济适用房;

2.二类经济适用房: 回迁性质或康居、安居性质的房屋,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其他类房屋。

二、经济适用房的上市条件是什么?

1.一类经济适用房上市条件

一类经济适用房需满5年才可以上市。

1) 不满5年的

对于不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契税票填发日期或房产证登记日期不满5年),不允许上市交易。对于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可向购买人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回购,回购价格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

2)满5年的

对于一类经济适用房满5年的(契税票填发日期或房产证登记日期满5年),可以上市交易。但部分城区需户籍所在地的住房保障办公室开具放弃优先回购证明。

放弃优先回购证明

2.二类经济适用房上市条件

二类经适房不受是否满5年限制,只要不存在查封等产权问题,有房产证,就可以按市场价出售。

三、经济适用房如何出售?

1.二类经济适用房及满5年的一类经济适用房

对于二类经济适用房和满5年的一类经济适用房,房屋出售流程与普通住宅出售流程一致, 可以按市场价出售。 不过在过户阶段,对于2008年4月11日之前购买的一类经济适用房,满5年需缴纳计税价格(网签价和核定价谁高取谁)×10%的综合地价款;对于2008年4月11日之后购买的,满5年卖方应按原购房价格和出售价格价差×70%补交综合地价款。二类经济适用房则要交一笔计税价格×3%的土地出让金。

需要注意的是,不管是一类经济适用房还是二类经济适用房,一经交易房屋性质就变为商品房。

所需费用如下(各城市可能存在差异,仅供参考):

一类经适房和二类经适房税种

一类经适房:契税、个税、增值税及附加、综合地价款

二类经适房:契税、个税、增值税及附加、土地出让金

举个例子:

东三环百环花园一套90平米一类经济适用房,业主于2010年以200万购买,业主家庭名下唯一住房,现在以300万网签价出售,以网签价计税,买方是二套购房,这套房产税费是多少??

1)增值税:满两年,免征。

2)契税:二套房,税率为3%。

契税=(网签价-增值税)×3%=9万元

3)个人所得税:满五唯一,免征。

4)综合地价款

(300-200)×70%=70万元

总税费:70+9=79万元

结论:

由于综合地价款占卖方收益的70%,因此想靠出售一类经济适用房获得大额收益是不可能的。

2.未满5年的一类经济适用房

对于未满5年的一类经济适用房,不能上市交易,但若确实需要出售,卖方应当向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通过摇号等方式确定新的符合条件的购房人(购房人须按照有关规定,已办理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资格审核手续),由买方按原价购买或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原价回购。

1)按原价出售住房的

a.卖房向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原购房合同、房屋所有权证、身份证、户口本等材料。

b.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通过摇号等方式确定购房人。购房人放弃购买的,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确定后续的购房人。

c.购房人查验房屋和相关资料后,与产权人签订购房合同,支付购房款。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登记买卖双方信息,出具相关证明。

d.买卖双方持购房合同、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向区县房屋权属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将房屋产权登记在购房人名下,并在房屋权属证书上注记“经济适用住房”字样。

一类经济适用房房产证

2)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原价回购的

a.卖方向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原购房合同、房屋所有权证、身份证、户口本等材料。

b.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入户查看,了解房屋状况,确认卖方结清水、电、气、热和物业管理等费用。

c.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或其指定单位与卖方签订回购协议,支付购房款。

d.区县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凭回购协议及其他相关材料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将回购房屋的产权登记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或其指定单位名下,并在房屋权属证书上注记“经济适用住房”字样。

特别提醒:

1.将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按市场价格出售的购房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或其他保障性住房。

2.将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按原价出售的购房家庭,如再次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按照现行规定重新申请。

追问

没有按市场价格出售!
由于政府放弃回购,按照相关文件规定,补交土地收益金、综合地价款等费用后,重新确权为商品房。
这种情况,是否可以认定为退出了政策房(经济适用房)?是否可以再次购买其他保障性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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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1-23
已享受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不能认作无享受,不能再次享受住房保障,住房补贴,房改房及拆迁安置等政策性购房追问

没有上市。只是补交土地收益金、综合地价款等费用后,重新确权为商品房。这种情况,是否可以认定为退出了政策房(经济适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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