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行政区与中央的关系

如题所述

  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
  (一) 中央管理的有关特别行政区的事务 (203)

  所谓中央,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基本法的规定,凡是主权范围内的事务均应由中央行使权力、负责管理。这些事务是指:
  ①负责管理与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
  ②负责管理特别行政区的防务;
  ③任命行政长官和主要官员;
  ④决定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
  ⑤解释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特别行政区在审理案件时对基本法关于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条款自行解释;
  ⑥修改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修改基本法。

  (二) 特别行政权高度自治权的内容 (403)

  特别行政权的高度自治权是特别行政区独特法律地位的体现。具体如下:
  ①行政管理权,凡属于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行政事务,均由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管理或处理。
  ②立法权,除了有关外交、国防和其它按基本法规定不属于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的法律,特别行政区不能自行制定外,其余所有民事的、刑事的、商事的和诉讼程序方面的法律都可以制定。特别行政区制定的法律要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但备案不影响该法律的生效。对于不符合宪法和基本法的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可将法律发回,既不修改,也不撤销,由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决定。
  ③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特别行政区各级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干涉;终审权属于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特别行政区各级法院在行使审判权时,应继续保持港澳原有法律制度和原则对法院审判权所作的限制。它们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无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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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6-10-24
zuofeiwu - 举人 五级是法盲。不是领导关系。中央和5个民族自治区才有领导关系。

特别行政区 的行政权 立法权 和司法权都是独立的。和中央没有上下隶属关系,怎么领导??

1单一制国家结构下的高度自治。(就是一国两制)
2国防和外交权属于中央,其他权利归属特别行政区。
第2个回答  2006-10-11
香港基本法中第十二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
我觉得是领导关系。
一国两制是一种制度而不是关系。
第3个回答  2006-10-11
一国两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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