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处理低价中标带来的操作难题(上)

如题所述

评委在选择供应商的过程中,有时会遇到一些意想不到的事情,即有些供应商以超低价格寻求中标,而参照目前财政部公布执行的综合评分办法要求,价格分会遥遥领先,那么中标的机会将大增。而对于如此超常规的投标行为,评委表示怀疑,甚至要拒绝此类供应商的投标行为,在当面质疑的时候,该供应商却信誓旦旦,声称自己一定能够保质保量履行好合同要求。由于投标文件别的方面没有可以挑剔的地方,虽然采购人和评委一样也对项目的履行表示怀疑,但是这些都是理论上的猜测,至于潜在风险是否真的会变成现实,谁也说不清楚,况且在合同履行阶段还有履约保证金的控制,采购项目的验收权和付款权也掌握的采购人手中,似乎完全不需要担心什么事情,而且从政府采购操作惯例和公平竞争角度考虑,采购文件只能对最高报价进行限制,却不能对最低报价进行限制,基于这样的认识,一般来说,只要有供应商的口头或者书面承诺,评委会是没有理由拒绝供应商的善意行为的,采购人也没有理由做过多的不满。作为采购机构来说,有时也要 对采购人故意利用外在形式来干扰政府采购正常工作秩序进行控制,于是在一定程度上还维护着供应商的利益,因为供应商毕竟是弱者。但是种种善意的愿望不能代表成绩,事实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差强人意的事情屡屡发生,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责任也不是简单划一,最终演变成多方胶着的相互渗透的复杂利益与责任关系,后期闹出的诸多矛盾,确实值得认真反思。废除较低报价者中标权无依据。从目前政府采购操作规则要求上看,国家其实是鼓励和保护货物与服务类较低报价者利益的,这是国家的大针方针,我们必须在工作实践中服从。至于采购人担心的所谓价格低就没有好的质量保障,仅仅是一种传统思维,与权威的观点和实际状况相违背。我们在开标过程中往往也感受到来自供应商之间的压力迷惑,有时公开报价以后,大部分供应商对于某位不可思议的低价报价者,发出一阵惊呼声,认为是不能理解,肯定要亏本,但是事物往往是一分为二的,在有些被垄断或者有串标嫌疑的采购项目中,我们确实需要这样勇敢的报价者来冲破垄断与故意抬价行为,这是打击串标的良方,实践证明取得的效果很理想,有些供应商的起哄只能说明自己及一帮人的如意算盘被打乱了。这是低价的积极作用方面,但也有消极方面,主要体现在故意报低价来谋求先中标,那么在以后的合同履行阶段再施展公关才能,能见效的就万事大吉,不能取得实际效果的,只好自认倒霉,该损失一些利益的就算是学费了。供应商有了这样的打算以后,相应的,出现了中标供应商在采购人滴水不漏的防御下,选择放弃中标权,自愿承受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处罚。但这种干脆利落的简单化方式比较少见,而大量出现的却是双方相互指责相互利用相互妥协,最后勉勉强强履行好合同的规定,当然采购机构必须要进行多方面的调解,原则性与灵活性都要掌握好分寸,确实很难。对于低价供应商,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为恶意竞争者的情况下,那就必须尊重标书以及评委会根据标书精神做出的评定结论,同时采购机构也要做好解释与协调工作,控制好采购人见机提出的无理要求,但是确实也存在让采购人承担实验田的风险,采购机构对此也无能为力,因为很多事情要等到事实出现以后才能先,之前的猜测不能作为定案的事实。事后追加履约保证金又遭受公开性原则的制约。采购人对于低价中标供应商一般是不放心的,除非是自己内定的供应商,那么总想在约束供应商行为的方面有所作为。首先想到的办法就是追加履约保证金,因为《政府采购货物与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对于投标保证金的收取数额做了规定,不得超过项目概算的百分之一,遇到低价中标合同风险明显增大的情况时,在采购人看来这种微乎其微保证金不能与合同风险相对称,于是自然提出追加履约保证金,理由是比较充分的,也不存在故意刁难的成分,但中标人却以标书没有事先规定为理由拒绝采购人提出的要求,也不能说没有道理。于是在双方的拉据战中,采购中心最好的建议是由双方相互协商,妥善解决,对供应商的劝慰语一般是,为了保持与采购人的良好关系,便于以后合作事宜,要适当考虑其关切,同时还必须要告诉采购人供应商的拒绝是有道理的,不能强硬,只能协商,一旦采购机构的和事佬的角色不能实现目标时,只能公事公办了,必须要按照标书规定办理。在实际采购工作中,有些采购人根据以往的经验教训,在标书中提出追加履约保证金的条件和数量,对此采购机构是允许的,如提出中标金额低于多少数量时,一旦中标就要在投标保证金的基础上再追加多少数量的履约保证金;一旦某供应商中了两个及以上的标段,则在签订合同前必须追加一定量的履约保证金,否则中标无效等,这些规定带有防患于未然的预判力,使得政府采购操作有根有据,避免了后期的人为消耗战。政府采购是最讲究公开性原则的,一旦公开发布的采购文件上做出了某些规定,必须严格执行,而未做出的规定,即使不合理也不能事后强行追加,当然双方协商同意的除外。同样的道理也适用合同无原则追加其它条件,一般来说供应商一定会拒绝附加条件的合同的。如何做好低价中标者的合同履行工作,对于采购人来说确实也是一个难题,可以预见的是,注定要付出不正常的中标项目更多的心血与精力。由于按照正常的判断,供应商的价格偏低以后,而要正常保质保量完成合同任务,为了得到固定的利润回报,必须出现偷工减料的潜在倾向,当然我们也承认有些判断受到主客观条件的限制,不一定是完全正确的,但是在合同没有完全履行完成以前,怀疑心将时时刻刻萦绕着,这应该是正常的反映。在合同履行阶段,采购单位经办人遭受的压力最大,因为他必须要给领导一个好的交代,同时采购机构也在期待他能够借助合同的正常履行,最终消除人们疑团,体现出评委会结论的英明,提升政府采购正面形象。于是采购人要对于合同履行的每一个阶段,每一个过程进行跟踪、把关,而采购经办人的专业素质与日新月异的技术发展水平往往是不相适应,为了弥补这方面的缺陷,我们认为验收环节就显示出了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因此在验收阶段,邀请专家评委对项目进行全面细致的验收工作,发现问题限时修正更改,直至验收合格为止。以上是我们设计的理想的方法,但是在履约过程中,我们也不得不关注越来越多的迁就供应商的现象,采购人可以在确定供应商之前十分强硬,而真正到了合同履行阶段,突然变得很“温顺”了,这里面应该有问题,固然有采购经办人不认真负责,讨好领导,留下办事能力强的心理诉求,这些可以理解,但我们更应警惕的是,采购人是否与供应商逐渐形成了不正常关系。假如验收权仅仅停留在采购人手中的话,不受监督的权利有时会膨胀,于是我们理应呼唤验收监督体制的形成,是否也可以考虑引进采购机构主持验收制度,这对于低价中标后偷工减料行为的控制,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影响意义巨大而深远,能否真正操作起来,还有待进一步讨论。但不管如何,哪怕仅仅是形式上的展开,对供应商的投机行为的控制力也是很大的,严格管理一定能迫使供应商知难而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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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1-12-30

1、变“最低价中标法”为“最优价中标法”

一是要突出中标企业最优。强化资格审查,综合审查企业资质、技术水平、信誉度、社会影响力等多方因素,重点审查其是否具有承担工程项目所需的技术、经济、设备能力和资质等级

二是要突出评标人员最优。建立“评标智囊库”,加大对评标专业性人才的培育力度,优化评标委员会业务素质结构,提升评标人员专业技术水平和综合素质。

2、变“竣工一次性验收”为“项目阶段性验收”

一是要做好事前规划。根据项目建设周期和工程量,对建设进度进行预估,制定阶段性验收计划,在重要工程节点,对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在不给施工企业带来负担的情况下,保障工作质量和进度。

二是要做好事中检查。坚持标准从严,建立跟踪管理机制,加大对工程建设质量、施工作业进度、安全标志设立、工程变更设计等方面的监督力度,同步检查监理单位履职情况

3、变“对立困境”为“实现双赢”

一是要处理好合作关系。加强招投标甲乙双方法治观念培训,引导招标人和投标人转变以往对价格重点关注的思路,综合考虑时间成本、建设成本、人力成本、工程质量等多方因素,打破“招标人希望少花钱、中标人希望多赚钱”的思维矛盾,引导投标人合理报价,避免招标人盲目压价。

二是要处理好服务关系。深化“放管服”改革,适度压缩工程项目从设计到竣工验收的工作环节,提高各项行政审批效率,节省招标人中投标人时间成本。高项目竣工验收结算效率,实行“专班结算、最快结算”,最大程度保障中标人利益。

三是要处理好监督关系。加强对工程监理单位的行业管理,确保监理单位在职权范围内,公平、公正地履行工程监理职责和有关服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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