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宗羲法律思想的时代特征?

如题所述

  A                          ã€€å¯¹é»„宗羲法律思想的几点认识

  

  黄宗羲(1610-1695),字太冲,号南雷,人称梨洲先生,浙江余姚人。其父黄遵素是“东林党”的重要人物,后被宦官杀害。黄宗羲知识渊博,既是思想家又是史学家,对数学、天文、地理等也很有研究。他的著作很多,不下数十种,主要有《南雷文定》、《明儒学案》、《宋元学案》、《明夷待访录》等。《明夷待访录》不但是他,也是当时所有启蒙思想家在政治、法律思想方面最有代表性的著作。学术界曾将其与17、18世纪西方启蒙思想家的同类著作相提并论。但《明夷待访录》成书于1662年(一说1663年),比孟德斯鸠的《法意》(《论法的精神》1748年)、卢梭的《民约论》(《社会契约论》1762年)要早几十年或上百年,比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更要早得多,比洛克的《政府论》(1690年)也早二十多年。

  黄宗羲法律思想是明清之际启蒙思想家法律思想的集中表现。其内容主要有:

  1、反对君主专制,主张限制君权。

  2、以“天下之法”取代“一家之法”。

  3、反对重农抑商,主张工商皆本。  

  《明夷待访录》是明清之际思想家、史学家黄宗羲法律思想的代表作。其法律思想内涵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主要方面:

  (一)对君主专制体制下法律的批判

  1、对于“君”及“一家之法”的批判。在清王朝覆灭之前,中国一直是中央集权的父权制家长式的统治,也既是“家天下”。整个社会最根本的法律是维护帝王统治的合法性。这种法律和西方那种分权制衡的情况有着根本的差别,因此,往往会导致帝王本人的权力极度膨胀,并使其滥用手中的各种权力,而葬送自己的“家业”,遂被另一姓氏王朝所代替的可悲结局。在黄宗羲看来,最初的君是为天下服务的,一心为公,法也如此;而后世之“君”却拿天下服务自己,立“一家之法”,导致生灵涂炭,祸害天下,而且与此同时,也往往葬送了自己的王朝。所以说,“君”为天下之大害,“一家之法”是“非法之法”。黄宗羲没有对“君”作出分类说明,但是我们可以看出,在他那里,为天下之大害的“君”为“后世之君”,也即是君主专制体制下的“君”。

  2、批判传统的法律观。黄宗羲在批判“一家之法”的同时,也对于某些“论者”对于法律的态度进行了批判。他认为这些“论者”对法律是持工具主义的态度,是为人特别是为统治者服务的,再好的法律如果没有有德之人去执行也不行,在“治法”与“治人”的关系上,坚持“治人”为首要。黄宗羲对此持反对态度,他指出:是“非法之法”桎梏了天下人,而非“人”(其他治国之人)桎梏天下人,因此,应当先“治法”(立天下之法),然后再“治人”。

  (二)对大同社会下法律的构想

  黄宗羲同其他正统的儒家学者一样,认为人类理想的社会应该是“三代”(夏商周)时的社会,因为这个时代是人类社会的黄金时代,是人类的大同社会。在大同社会里,是君臣共治,而且君臣尤其是君主没有私心,都是为了天下民众的安定和谐。因此,黄宗羲对未来社会法律制度的构想是建立在大同社会的基础之上的。表现为:

  1、极力主张限制君权。在黄宗羲所处的那个时代,帝王一人高高在上,拥有绝对的权力,在这种情况下,对于君权的有效限制是不可能实现的。因此,他首先提出“天下为主,君为客”的观点,指出“古者以天下为主,君为客,凡君之所毕世而经营者,为天下也。”以此为他的限制君权思想提供理论支点。

  黄宗羲有关限制君权的构想,第一是君臣共治。黄宗羲认为天下之大非一人之力所能治,因此应分治天下之权与他人而共治之。这里所指“一人”便是“君”,“他人”则是“臣”,君与臣是合作者。第二是恢复相制。黄宗羲认为由于相非世传,必贤,可补世传天子之不足。第三是学校议政。黄宗羲认为,古时学校不仅是培养士的地方,且是提供治国方略的根本之处。学校之士不以天子好恶评断是非。因此,学校议政,可以限制君权。

  2、重设方镇。黄宗羲认为明亡一个重要的原因是由于地方权力太小,特别是边戍地区。应在边戍地区重设方镇,赋予统帅以财政、军政、官吏任命等自主权,并允许其传世,这样既可以戍边,可以解决部分财政问题,还可以限制中央权力。

  3、渴望立天下之法。黄宗羲认为,“三代之法”是为天下立法,是真法。在天下之法下,人无贵贱之分,法虽疏却能很好地治理天下,人们就又可以重过“三代”时的生活。

  4、建立规范的多种选拔官员的法律制度,即宽于取士,严于用之。他指出:“吾故宽取士之法,有科举,有荐举,有太学,有任子,有郡邑佐,有辟召,有绝学,有上书,而用之之严附见焉。”这里的士指治国之士。  

  二、如何认识黄宗羲法律思想  

  对于黄宗羲及其法律思想,历以来存在着争议。有人视之甚高,把《明夷待访录》中的思想视为中国的启蒙思想;有人则贬之甚低,如近代章太炎就认为《明夷待访录》是向清廷上条陈等。

  对于黄宗羲的法律思想,应从以下几方面给予认识:

  首先,他渴望“三代”之治。在《明夷待访录》中,他批评的对象主要是秦及秦以后的统治者。他的“三代”时间并不明确,书中未提及夏商周,而仅是批判了秦及秦之后“一家之法”,他认为“是故秦变封建而为郡县,以郡县得私于我也”。在此,黄宗羲对“君”进行了最为猛烈的抨击,指出“君为天下之大害”;但在论及恢复相制、学校议政、重设方镇、取士等时,又渴望君主来做这些事。他思想中的“天下之法”仍然是帝王所立,而不是下层人之事。对于“世儒”的批判,他仍坚持儒家原则、方式及评价,只是不同于其他“世儒”的做法。在重设方镇上,他的根本目的在于边防,不是为了实现地方自治,主要不是作为一种法律制度来设计的。这本书理想成分多,理性分析少。这本书更像是一本建议书,建议未来统治者能像“三代”那样统治国家。这就难怪像章太炎所言,是向清廷上条陈。

  黄宗羲确实对“君”和“一家之法”等进行了最为猛烈的抨击,但他是站在传统的“士大夫”立场,以“修身养性齐家治国平天下”的原则来作为指导思想的。黄宗羲的《明夷待访录》与他的“亡国之痛”是分不开的,在此书中他确实提出了一些与前人根本不同的政治法律思想,但我们不能就此拿他和他的《明夷待访录》与西方“启蒙运动”中人物及其法律著作来比较,这不具有可比性。我们也不能否定黄宗羲的法律思想的积极意义,毕竟,对于“君”和“一家之法”的批判是难能可贵的,在中国历史上没有几人能做到这一点。

  之所以前人对黄宗羲的法律思想给予过高的评价,乃是因为当他们中的一部分人发现,黄宗羲的《明夷待访录》中些思想和西方的启蒙运动时的法律思想在表面上有某些相似之处,想想并努力证明在没有西方侵略的情况下中国仍能自发的进入资本主义,建立一套像西方那样的法律制度。“本来,中国封建社会内部商品经济的发展已经孕育着资本主义的萌芽,如果没有外国资本主义的入侵,中国也将缓慢的发展到资本主义社会。”然而黄宗羲的法律思想与西方的启蒙思想是根本不同的,他是中国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他对“君”及“一家之法”的批判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不可能有结果。黄宗羲渴望的是圣人之治,尤其是“三代”之治,渴望道德之君,仍然把希望寄托在一人。他的论述之中没有提及类似于西方社会中个人的解放和主权在民的思想等,若作为启蒙思想,这些尤其重要。这与清末在与西方碰撞中的托故改制思想是不一样的,因为清末变法时多了一条途径——西方社会的途径。

      åœ¨ä¸­å›½æ³•å¾‹æ€æƒ³å²ä¸­ï¼Œå¯¹äºŽâ€œå›â€ã€â€œä¸€å®¶ä¹‹æ³•â€è¿›è¡Œæœ€ä¸ºçŒ›çƒˆæŠ¨å‡»çš„,典型代表人物当属黄宗羲,批判的同时,他对于未来社会法律制度提出了许多构想。但是由于历史的原因,他仍然没有脱离“士大夫”立场,而是固守儒家“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原则。因此,其构想存在明显的局限性。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4-01-19
1、反对君主专制,主张限制君权。
  2、以“天下之法”取代“一家之法”。
  3、反对重农抑商,主张工商皆本。  
第2个回答  2014-01-19
一、他提出了了“君已矣”和“君为天下之大害”提出了反对君主专制的理论,有着鲜明的资本阶级思想。二、1.明清时期,沿海地区出现资本主义萌芽。2.君主专制的进一步加强和社会矛盾空前恶化。
相似回答